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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事件详情始末曝光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近日,山东聊城郑坑村,原村支书刘某某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后上诉的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由于刘某某和驾车撞人凶手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

近日,山东聊城郑坑村,原村支书刘某某雇凶撞死举报者获死刑后上诉的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由于刘某某和驾车撞人凶手提出上诉,理由是:希望能网开一面,少杀慎杀。而受害者家属表示,刘某某提出希望能赔偿寻求谅解的方案不会接受,并且不会要一分钱的赔偿,只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让杀人凶手偿命。目前在二审阶段,还未宣判。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4年前,许月田在山东聊城被撞身亡,驾车人苏杭逃逸一个月后落网。被判死刑后苏杭交代了被刘继法等人指使而撞死许月田的真相。随后,包括山东聊城郑坑村原党支部书记刘继法在内的近10人归案。据悉,刘继法曾经营多家餐饮司,1999年因打架被刑拘;2012年8月成为郑坑村党支部书记;一年后,郑坑村开始拆迁。

自拆迁以来,因宅基地拆迁赔偿问题,许月田多次与刘继法发生口角。许月田多次到相关部门举报刘继法有贪污公款、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

因为持续的举报,许月田多次遭到刘继法的报复。2014年10月,李文刚等人受刘继法指示闯入许月田经营的童装店内,用砍刀、稿把等凶器对其进行殴打,事后,刘继法给了李文刚10万元。

许月田被撞死3年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继法因对许月田举报不满,先是授意他人殴打许月田致轻微伤,后又授意李朋“教训”许月田。在李朋的安排下,苏杭驾车撞死许月田,“刘继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苏杭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朋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继法、苏杭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认为判处“死刑”过重,均选择上诉。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事件详情始末曝光

【白日撞人】

四年前一个晴朗的午后,许月田与朋友在一家饭店吃完饭,骑着一辆浅绿色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大道上。身后,一辆车不紧不慢跟着,许月田丝毫没有察觉。驾车的人名叫苏杭,是郑坑村拆迁施工方的一名雇员。

当许月田斜穿马路,驶到道路中间的护栏处时,跟在背后的这辆车一个加速:砰,许月田倒地。撞人的车辆迅速从现场逃离。送到医院抢救的许月田没能活过来。根据医院的诊断,在到达医院前,许月田就已经不幸身亡了。

事发近一个月后的2016年9月27日,苏杭在聊城市另一个县被抓获。根据苏杭的供述和警方的调查,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撞人事件。

事发前几天,苏杭等人就开始在各处盯梢许月田。2016年9月1日,从上午9时开始,苏杭等人先后在许月田的住处、吃饭的饭店、行驶道路等地进行跟踪。盯梢途中,苏杭将假车牌摘下,最终,许月田被这辆无牌车撞死。

苏杭向警方供述的杀人动机是,许月田曾“打了他两巴掌”,因此产生报复的念头。

苏杭称,他在一家施工单位开挖掘机,2016年3月,施工方在郑坑村实施拆迁施工过程中,遇到许月田等村民前来闹事、阻拦施工,许月田将他从挖掘机上拽了下来,打了他两巴掌,还骂了他。但根据警方对郑坑村村民、村干部等人的走访,许月田并没有去施工工地阻拦过施工,双方也没有发生过冲突。

许月田死后,他的家属甚至郑坑村的大部分村民,都不认可苏杭的杀人动机。他们更愿意相信,许月田之死,与2012年8月开始担任郑坑村党支部书记的刘继法脱不了干系。

图为死者许月田

【为父追凶】

多名村民向红星新闻记者称,许月田系被抱养,为人老实本分,与人素无恩怨,但自2013年郑坑村拆迁以来,因宅基地拆迁赔偿问题,许月田多次与刘继法发生口角,从此产生矛盾。

许月田多次到相关部门举报刘继法有贪污公款、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2020年9月,许月田的女儿许娜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持续的举报,父亲不止一次遭到刘继法的报复,“他经常派人上门闹事,有一次还打了我父亲。”

许娜说,2014年10月,李文刚等人闯入她父亲经营的童装店内,用砍刀、稿把等凶器对她父亲进行殴打,导致她父亲受伤。

事后,许月田报案。尽管他们怀疑李文刚等人系刘继法指使,但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并未处理刘继法。直到数年后,这起案情的详情才随着刘继法本人的供述而真相大白:为了报复许月田的举报,刘继法安排人员“教训”许月田,事后,给了李文刚10万元。此前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使得许娜一直将怀疑的目光盯向刘继法。她认为,苏杭开车撞死他父亲,出自刘继法的指使。

许娜向相关部门寄了大量举报信,其中称,“我父亲与苏杭素不相识,他故意捏造事实要求顶罪……眼看父亲被害而束手无策,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村书记犯下滔天罪行仍在逍遥法外,对我家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但许娜始终没有得到回应。刘继法则在许月田被撞身亡两个月后,辞去了村支书的职务。

多名与刘继法有过交集的郑坑村干部表示,并不清楚刘继法辞职的具体原因。根据他们回忆,2016年11月,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来到村里开会,在会上宣布同意刘继法辞职;又过了20天左右,一名村支部委员接任村支书。

案件在2018年有了变化。尽管警方称苏杭的杀人动机无法得到证实,但2018年1月1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杭死刑;另一名参与盯梢许月田的人员获刑6年。

面对死刑的结果,苏杭“幡然醒悟、痛定思痛”,交代了被刘继法等人指使而撞死许月田的真相。

【幕后主使】

如今的郑坑村已完成了拆迁,原地建起的是“郑坑乾祥居花园小区”,村民们领到了住房,就地安置。

多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继法并非郑坑村人,不知为何落户至此,更不知为何一个“外人”担任了本村村支书。

案件资料称,刘继法原名刘新明,出生于山东济宁市梁山县。工商资料信息显示,刘继法曾在聊城经营多家餐饮公司,2016年4月,他在老家梁山县注册成立了一家“梁山县创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初中肄业后,刘继法来到聊城,从饭店厨师做起,逐渐成了几家餐饮公司的控制人。1999年,刘继法曾因打架被警方刑拘。2012年8月,他又成了郑坑村党支部书记;一年后,郑坑村开始拆迁。

苏杭招认后,2018年7月,刘继法等人归案。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论,刘继法在郑坑村拆迁过程中,为达到打击举报人许月田的目的,借用李朋的恶势力实施犯罪,躲在幕后,和李朋谋划故意伤害许月田。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李朋,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职工,从2011年开始成立公司从事渣土清运生意,并纠集他人,形成一定势力。

2013年以来,李朋等人参与多起寻衅滋事作案,以打砸财物和人员为手段,借故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认为,李朋团伙具备恶势力犯罪的典型特征,积累了恶名。

警方称,为了获取郑坑村的工程,李朋在刘继法的安排下,指使苏杭等人开车撞死许月田,“有明确通过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目的。”

许月田死后,刘继法、李朋安排了苏杭的出逃计划,将苏杭秘密送出聊城,直到近一个月后,苏杭才在聊城另一个县某饭店的职工宿舍被抓获。他们还为苏杭聘请了律师,帮苏杭在看守所缴纳钱物,为苏杭母亲提供生活资金。

“苏杭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我会安排他去聊城上学,租个房子。你到我公司上班,我给你工资。”李朋供述,事后,他曾如此对苏杭母亲表态,但他一直没有把指使苏杭撞人的实情告诉苏杭母亲。李朋一共给了苏杭母亲7万元左右。刘继法则托人转给李朋50万元现金。

【不要赔偿】

许娜还记得父亲死去的那一天,接到消息后,她赶到医院抢救室,看到父亲已经面目全非,头上破了一个大洞。

医生让许娜准备后事,“你父亲已经不行了。”许娜跪在地上,跪了一个多小时,求着医生再抢救一下。父亲的遗体被送到太平间,她又在太平间的地上跪了一个多小时:“为什么这么狠?”

父亲许月田被撞死三年后,2019年10月18日,许娜收到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聊城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刘继法因对许月田举报不满,先是授意他人殴打许月田致轻微伤,后又授意李朋“教训”许月田。在李朋的安排下,苏杭驾车撞死许月田,“刘继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苏杭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朋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李朋还因其他数起犯罪事实,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聊城中院一审判处刘继法、苏杭死刑,李朋被判处无期徒刑。刘继法、苏杭等人选择上诉,认为判处死刑“过重”了。

刘继法在上诉状中称,他与许月田有矛盾,但无深仇大恨,他指使他人“教训”许月田,但没有想到会造成死亡结果,系苏杭违背指示,临时起意,许月田之死应由撞人者苏杭承担责任。他说,希望二审法院“少杀慎杀,作出改判,体现国家施行仁政的形象,体现刑罚的改造功能价值”。苏杭则在上诉状中称,他揭发刘继法、李朋等人罪行,属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希望二审法院给予“一个新生的机会”。

红星新闻记者从许月田家属代理律师王艳涛处获悉,今年9月初,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目前尚未宣判。

王艳涛律师表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对“死刑立即执行”情形、条件的规定,山东高院应综合考虑刘继法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李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考虑到其雇凶杀人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后相互串供、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等因素,希望维持对刘继法、苏杭的死刑判决,这也符合家属和社会公众对正义、公正的期待。”

许月田家属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继法等人一直希望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他们不想要一分钱赔偿,“我们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维持对刘继法、苏杭的死刑判决,还我们一个公道,告慰死去的父亲。”

延伸阅读:开车撞死人怎么判,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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