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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遭邻居侵害5岁女童已苏醒 女童遭邻居性侵尚未脱离危险期

女童遭邻居性侵尚未脱离危险期

女童遭邻居性侵尚未脱离危险期 哈尔滨遭邻居侵害5岁女童已苏醒 9月7日,哈尔滨疑遭邻居抱走侵害的5岁女童已苏醒,其父亲周先生告诉记者,孩子能稍微喝点水,能跟医生简单对话了

女童遭邻居性侵尚未脱离危险期

哈尔滨遭邻居侵害5岁女童已苏醒

9月7日,哈尔滨疑遭邻居抱走侵害的5岁女童已苏醒,其父亲周先生告诉记者,孩子能稍微喝点水,能跟医生简单对话了,但还未脱离危险期。周先生称,心终于放下来了,以前哭都是伤心的哭,现在哭是高兴的眼泪。

事件回顾:

8月29日晚6点多,因为妍妍上托儿所的事,她和妍妍的父亲发生了分歧,争吵了几句后,她出去待了大约20分钟,回来就发现孩子不见了。当晚,一家人到处寻找,还报了警,但仍未能找到妍妍。

第二天,8月30日早上,邻居家男子把妍妍带了回来。据妍妍奶奶称:“孩子当时满身都是泥,内裤上都是血,身上里里外外都有伤。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帮着把孩子送医院了,辗转了几家送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直接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8月30日,媛媛体温达到39.5℃,被送到ICU救治。据媛媛父亲称,嫌疑人系54岁的男邻居刘某,以前还来家里吃过饭,事发当天刘某骗媛媛说带她去找奶奶将其带走。

9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已于8月30日早将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9月3日,检方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此前报道:5岁女童失踪一夜,第二天被邻居男子送回身上多处伤痕

据女童妍妍的奶奶回忆,8月29日晚6点多,因为妍妍上托儿所的事,她和妍妍的父亲发生了分歧,争吵了几句后,她出去待了大约20分钟,回来就发现孩子不见了。当晚,一家人到处寻找,还报了警,但仍未能找到妍妍。

第二天,8月30日早上,邻居家男子把妍妍带了回来。据妍妍奶奶称:“孩子当时满身都是泥,小裤衩都是血,身上里里外外都有伤。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帮着把孩子送医院了,辗转了几家送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直接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据医院8月30日出具的住院通知单显示,妍妍被急诊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血容量不足性休克,被收入重症医学科二组。据急诊病历显示,妍妍入院时发热近一天,体温39.5摄氏度,呕吐了六七次,拉肚子10余次,脉搏每分钟180次,神志清楚,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咽部充血,口唇及指趾端青紫,双肺呼吸音粗糙。

女童父亲:孩子下体撕裂严重,肺部等器官严重感染

至于嫌疑人的情况,妍妍的爸爸表示并不清楚,对他也不熟,其家人并未就此事出面致歉或者有什么表示。

据妍妍父亲称,经医院检查,妍妍的下体撕裂严重,肺部等体内多器官也受到了严重感染。“目前孩子发烧、昏迷,还不能动手术,要等感染好一些才能做手术,孩子目前的情况实在是很严重,医生也不敢保证缝合、修复手术肯定成功。”

妇联发文要求严惩嫌犯

鉴于恶劣犯罪行为和严重危害后果,哈尔滨市、区两级妇联组织分别向市、区两级公安局、检察院发出《维权意见函》,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

警惕熟人作案的悲剧再发生

警方通报结合媒体报道,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清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50多岁,未婚,为被害人的邻居。8月29日晚,他趁女童家人不备将其带离,次日一早送回家。女童身上多处有伤,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只有5岁的孩子,犯罪嫌疑人的恶行令人发指。被害女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很长时间甚至一生去修复。

法律不会让期待正义的人们失望。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 一 五两种情形,一旦得到证据支撑和司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死刑的刑事处罚。这是被害女童应该得到的正义。

不过,加害人受到再重的惩罚,也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从被害人角度看,最理想的状态是案件不发生。要实现这种最理想状态,两方面工作至关重要:一是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遏制不法分子以身试法的犯罪冲动;二是做好防范工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而言,后一点尤其重要。

“一名5岁女童被人领走”,道里公安分局通报提到这点,但对于如何领走的,警方未做披露。有关犯罪嫌疑人如何到的被害人家里、当时被害人家里除了孩子是否还有其他人,多家媒体报道不尽一致。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在一定时间段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独处的。正是“独处”,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事实上,如果女童家人意识到一个5岁孩子和他人独处可能遭遇的危险,看护能够到位,“孩子被人领走”的事情本可以不发生。

统计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的比例很高,根本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家长因为对方是熟人而疏于防范。有专家建议,即使是在自己家,也不要让外人有单独和孩子接触的机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给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为的机会,本案给所有家长上了一课。

延伸阅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怎么处理

一不要责怪未成年人,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如果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家长要避免在孩子面前表现消极,尤其不要因此责怪或打骂未成年人,更不要在未成年面前大哭大闹。家长要让未成年感到自己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而不能让未成年人认为被性侵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避免加重未成年人的愧疚感和羞耻感。

家长和学校应该及时报警,不可隐忍。尽早报警不仅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也有利于早日抓住加害人。不报警实际上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会助长其气焰,甚至有可能会促使犯罪分子连续作案。

二收集与保存相关证据

1、进行法医检查

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应尽快进行法医检查,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的价值可能会削弱,躯体损伤的愈合、处女膜损伤愈合、与侵害人有关的血液和精液证据会消失,公安机关也将失去收集犯罪证据的最佳时间。如果存在无法第一时间由法医进行检查的情形,可以找一家权威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找一家有人体损伤鉴定机构挂靠的三甲医院进行检查。

通过法医鉴定搜集以下证据:①被侵害人曾遭受到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②性侵案中的双方发生了生殖器接触;③被侵害人未曾给出有效同意,比如被侵害人是精神病患者、被侵害人被下迷药或者灌酒至不省人事等。

2、保存重要痕迹,生物样本

1保留所有可能有侵害人DNA以及能够证明暴力的物品或者痕迹。不要洗、换以及抖被侵害时穿着的衣服,在性侵过程中,衣物上很可能留下有价值的证据,被害人可以更换衣服,但不要将衣物清洗或丢弃,可以将衣物妥善保存在干燥的地方。

2在法医对身体进行检查检查之前,不要洗澡、洗手、漱口以及刷牙,这些行为都会导致留存在身上的证据灭失。

3、及时进行体内药物残留检测

如果怀疑自己有被下迷药或者灌酒,需要告知法医或医生。如果怀疑下了麻醉、迷幻药,可进行体内药物残留检测;如果有饮酒也可以进行检测,这样可能可以证明被害人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同样,如果拖延时间过长,体内的酒精和药物会被完全代谢掉,检测不出痕迹。

4、电子数据的保存

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联系的手机短信、 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存储的聊天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这些证据材料通常具有一定的保存期限。由于存储设备存储期限较短, 超过期限会被自动覆盖, 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容易灭失,无法再进行收集固定。

三做好事后避孕措施

如果在遭受性侵时加害人未戴避孕套,事后应该带未成年人就医并按医嘱服用紧急避孕药。如在对未成年人采取事后紧急避孕措施后仍不幸怀孕的,一旦出现了妊娠反应,应该及时就医,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预防性传播疾病

发生性侵行为后,应当注意进行以下疾病预防:

1淋病和梅毒。可以考虑服用头孢曲松和阿奇霉素来预防梅毒和淋病。

2乙肝。如果未成年人在被性侵害之前未经免疫,则应在急诊护理时接种乙肝疫苗,然后在 1 个月和 6 个月时重复使用。如果之前注射过乙肝疫苗,需要注射乙肝疫苗强化注射液。

3艾滋病。发生了阴道、肛门、口腔等性交,就会有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可以考虑服用抗 HIV药物,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医生或者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上药物列举仅为示意,具体治疗方案需遵医嘱。梅毒、艾滋病病毒由于具有窗口期,所以如果不能确认侵害者是否携带病原体,需要重复检查。

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况

对于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后出现严重心理、 精神障碍或自杀、自残的, 应当进行精神卫生检查,接受心理辅导。

受害未成年人在接受心理辅导过程中,心里康复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安全感及控制力的重新建立与危机处理、从伤痛中寻找出路、重新建立自我形象。

心理的康复阶段往往会出现往复,相关人员应当有足够的耐心,遵循信任、鼓励、沟通、支持的心理咨询危机处理原则。

六寻求社会各界的帮助

如果家长发现依靠一己之力无法帮助孩子时,在保护孩子隐私的前提下,可联系学校、司法、传媒等机构,寻求校方支持、法律援助、医疗援助、经费资助等帮助。

七民事救济途径

涉及民事侵权,侵犯的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性权利、健康权等民事权益,性质及其恶劣。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实施性侵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精神也因此遭受严重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主张权利。其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因此,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也可以自己向法院主张侵权赔偿。

八媒体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及隐私

注意力经济时代,有些媒体对追求流量,博受众眼球的充满渴望,在对未成年性侵案件进行媒体报道时,在发布前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避免涉及隐私和信息处理不当,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的处理,如化名、隐去相关信息等不能只停留在书面维度,视频图像维度的隐去、保护也应该消除未成年的特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的共同参与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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