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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高温室外工作注意事项

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各级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

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高温室外作业国家规定

各级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室外工作注意事项

1、防暑降温安全

天气高温干燥,连续超负荷地工作容易造成中暑事故的发生。只有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才能从消除季节性的安全隐患。公司生产一线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暑药品,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含盐饮料和茶水供应。各维护单位必须配置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等防暑降温药品。除紧急抢修外,各单位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检修工作,避开高温时段,趁早晚较为凉爽的时间抓紧施工。

2、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高温天气工作人员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

3、压力容器的安全

气焊、气割是经常性操作。室外气温比较高,将气瓶直接放置于露天,高压气体在烈日的照射下温度上升,体积膨胀,严重的会发生气瓶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爆炸还会带来二次事故 比如说火灾,使损失变大。可见,压力容器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使用和存放非常重要。

4、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

为了保护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这些东西一般都是比较厚实的。天气炎热穿上这些东西会让人觉得更热,于是一些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放弃了穿戴。一旦危险来临连最基本的防护都没有了,使得原本不是伤害很大的事故变得比较严重。

5、用电的安全

天气炎热,人们穿着单薄且皮肤多汗,相应增加了触电的危险。另外这段时间潮湿多雨,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有所降低,抓好电气安全防范显得尤其重要。施工现场电焊时在下层火花着落处要设有围板拦住防止扩散,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氧气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曝晒工作。

6、中暑人员急求治疗

对中暑的人员,首先应将中暑患者迅速转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放低,保持患者呼吸畅通;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张以促进散热、降温;对于能饮水的患者应鼓励其多喝凉开水或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将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全国总工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要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解决“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

《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推动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用好工会各方面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记者了解,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还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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