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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溺亡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 李心草事件是怎么回事

李心草溺亡案数十名民警被问责

李心草溺亡案数十名民警被问责 李心草溺亡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 “李心草案”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对此,昆明市警方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昆明市纪检

李心草溺亡案数十名民警被问责

李心草溺亡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

“李心草案”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对此,昆明市警方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盘龙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鼓楼派出所等部门在案件前期处置、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倒查,依照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对16名民警分别作出了免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诫勉等问责处理。

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有期一年六个月

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消息,9月21日,“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开庭宣判,被告人罗秉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李心草醉酒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但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而是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让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同时,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还造成了其亲属承担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2019年9月8日,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的大二学生李心草与大学室友任某燊及同行男子罗秉乾、李某某昊一同在酒吧喝酒,次日凌晨,醉酒状态的李心草冲出酒吧坠入盘龙江溺亡。家属得知李心草死亡后前往酒吧调取监控,发现李心草生前曾遭罗秉乾猥亵、扇耳光,而李心草室友任某燊,非但没有制止施暴男子的行为,还分别抱住了在场的两名男子。

2019年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将女儿的遭遇发帖后,引发当地公安关注。当天,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分局成立工作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10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对李心草的死亡立案侦查,市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

2020年8月12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已移送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9月19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秉乾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2020年9月21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李心草到底因何坠江?

李心草是如何坠江的?目前一直是谜团待解,这也是此案开庭后,网友的关注焦点之一。同时,罗秉乾是否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是争议热点。

陈美莲说,去年案发后,在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时,罗秉乾等3人曾表示没有碰过李心草,也没有和她发生过冲突。根据最初的调查,以及罗秉乾等人的说法,女儿是“自杀”。

但是,去年9月15日,家属找到了事发前酒吧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9月9日凌晨,罗秉乾做出了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以及打李心草耳光的动作。这与罗秉乾等人此前的描述相互矛盾。

而对于这一行为,罗秉乾当时的解释是,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是让她不要再吵闹了,打耳光是想让李心草清醒。

对于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的陈美莲来说,在失去女儿的一年时间里,她一直备受煎熬。几乎每天,她都会在微信上给女儿发一些信息,寄托思念。她说,可能要用20年时间,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

陈美莲表示,从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到案件开庭,一年来,现在终于看到了希望。她的愿望很简单,就是通过法律,为女儿的死,寻求公道,找到真相。

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法庭上,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9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在本案当中,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加剧了其人身危险,因此,公诉人想说的是,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共同饮酒出现意外,共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为同在一个酒桌就餐,餐后醉酒者之一在返程途中意外致伤或者致死,从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基层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同饮者一般都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起最常见的案件。

那么,共饮者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通常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能够同桌饮酒,一般都是彼此相熟者,他们对彼此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的,也因此产生了劝告、照顾甚至护送的义务,这是因共饮者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不作为义务。

但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饮酒前后受害人的状态由法官酌情确定,比如明知受害人不胜酒力而极力相劝,或者明知受害人喝的不省人事而将其丢下不管,共饮者承担的责任就要较重。此外,因各个共饮人与受害人关系的亲疏亦有不同,所以无论有多少人参加共饮,他们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受害人全部损失的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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