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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

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

辛普森案

无罪判决 辛普森案解析

一、辛普森案本末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福特野马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在辛普森案中,辩方律师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二、辛普森案部分存疑证据

(一)血迹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二)手套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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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辛普森案中美国证据原则的体现

司法活动是人类的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正如周叔厚先生所说:“消除裁判者心中的疑问,是裁判者与当事人共同致力的目的。”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司法人员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才能够准确的揭示过去。在辛普森一案中,由于发生在深夜,所以并没有目击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直接证据的作证,所以审理此案时,法官与陪审团就必须根据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对于案件真相进行推理。

本案中,存在这样一个情况。辩方律师曾向法官指出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搜到的证据是不合法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作为极为重视程序正义的美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规定了无论是怎样的证据,只要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提交给陪审团。但是在本案中,警察辩称是在发现了车中的血迹之后担心屋中的辛普森及家人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进入屋中查看情况,而后发现了作为证据的手套和血迹等。在这样的一种紧急情况下,警察是以保护美国公民为立场而采取的行动,并不是搜查行为。待搜查令取得后相关的证据才正式作为搜查的结果取得,这是完全符合美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法官伊藤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警察基于善意而合法取得了证据。

证据既然合法,那么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呢?在上述的证据疑点中可以看出,检方所提出来的多项证据自相矛盾、极其混乱,让人不得不心生疑惑。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庭审中,检方如若想证明被告有罪,就必须要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来对被告的罪行进行证明。证据很可能存在疑点,但只有达到陪审团心中可以“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后才能够判决有罪。被告不需要是清白的,但只要证据没有达到陪审团心中的标准,就能够进行无罪判决。这也就是辛普森得到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检方的多项证据十分可疑。除去这些之外,关于警察福尔曼的证据有效性遭到质疑也是十分有利于辛普森的事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是这样规定的:

(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证人的诚信可以通过提供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和支持。但受以下限制:(1)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2)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经受到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抨击后才能采纳。这也就是所谓的品格证据原则。

在英美国家,品格证据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出现:其一,品格本身是犯罪、请求或辩护的一个因素,这种情况通常称为“争议中的品格”。如某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贞操,对于诱奸犯罪,法律详细规定了被害人的贞操是诱奸犯罪的一个因素。再如,某种情况下司机的能力,在因疏忽将汽车交给无能力司机驾驶的案件中,有关司机能力的证据就是这种品格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发生品格证据有无关联性的问题,因而,不发生可采性问题,唯一的问题是涉及得到法律许可的证明方法的问题。其二,为使陪审团更容易接受下述意图而适用品格证据,即提出“此人在与讨论有关的具体场合内曾按其品格行事”的一种推理。对品格的这种适用通常被称为“间接性的”。如为人具有暴力倾向的证据,用以证明此人在斗殴事件中是攻击者。再如,为人诚实的证据,用以反证盗窃指控。对品格证据的这种间接性适用,才涉及其关联性和可采性问题。警察福尔曼的情况就是后者。

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辩方律师李·贝利曾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律师立刻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福尔曼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前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录音的出现与他初审时的义正言辞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基于品格证据规则,身为一个绝对的种族主义者的福尔曼身为证人的资格出现危机。在被辩方诘问是否有过作伪证的情况时,他表示“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沉默权)。”由于福尔曼的品格问题,大多数证据的真实性遭到了怀疑。这也是辛普森得以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有人说,辛普森能够胜诉是因为种族问题,有人说辛普森的无罪判决来源于他重金打造的梦幻般的律师团队,有人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而只有美国的司法界没有。通过辛普森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于确凿证据与程序公正的看重,远超过绳之以法真正的凶手和追求案件真相。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五、参考文献

1.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联书店,2003

2.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

3. 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证据规则

4.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6. 杨卉,《从“世纪审判”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法制博览》2016·03(中)

7. 赵亚然,《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法制博览》2014·02(中)

8. 周叔厚,《证据法论》,三民书局,1995

9. 董健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武汉公安干部学报》,2010(3)

10. 百度百科: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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