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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 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大连海关当年说放就放了

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大连海关当年说放就放了

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大连海关当年说放就放了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 柳忠山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个企业负责人,2003年将自己自有资金合计近千万元借给另一商人李长斌。后

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大连海关当年说放就放了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

柳忠山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个企业负责人,2003年将自己自有资金合计近千万元借给另一商人李长斌。后来李长斌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刑,柳忠山知悉后采取司法手段,在向法院起诉追还借款的同时申请诉讼保全。

获准后,大连中院将李长斌名下的汽车贸易公司存放在大连保税区海关 经机构改革后撤销,职能转至大连海关派驻机构的一批高档进口轿车予以查封,以确保胜诉后的执行。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被法院查封的36台车辆未经法院解封,居然被大连保税区海关放走,案外人提走了全部车辆,导致柳忠山赢了官司,却无财产可执行。

此后,大连市中院曾多次致函大连保税区海关要求追回查封车辆,一直未果。2007年11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裁定,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被提走轿车范围内,向柳忠山等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海关向第三方是否追偿到位,都应先履行赔偿

对于大连海关与提走车辆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海关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成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于法院判决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偿,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赔偿义务,那肯定是不行的。”

谭秋桂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没有过错,海关既然被认定了赔偿责任,应该先履行赔偿义务,再另行起诉第三方去追偿,要求其返回财产。对此,柳忠山倍感无奈:“自从判决生效后,我几乎每年都去大连市中院反映或询问执行进展情况,都没有下文。

澎湃新闻注意到,认定大连海关放走查封车辆的裁定书中载明,除了柳忠山,还有另外两名申请执行人桑胜德、单聚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份辽宁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由于长期未予执行,当事人桑胜德长年上访。辽宁省高院决定将其案件指定由铁岭中院执行。

奇怪的是,柳忠山和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一同移送。9月9日,大连中院一相关负责人向柳忠山表示,桑胜德这个案子为了避开所谓的“地方保护”,省法院指定给铁岭中院执行,但柳忠山、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移送,还在大连中院。

该负责人表示,当年的办案人已经退休了,现在这个案件 柳忠山执行案肯定不在任何一个人的手里。应该是中止执行或者其他什么情况,就给归档了,现在就只能在档案室里放着。

曾经审查过该案件的政法干部表示,本来中院是责令海关赔偿的,后来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具体不清楚了。另一干部则表示,由于涉及到大连海关,确实困难重重。对于目前的进展,9月11日,澎湃新闻联系大连中院宣教处和大连海关办公室宣传科,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应。

谭秋桂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大连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那么大连中院是有义务、有职责去采取执行措施,“自己做的裁定,为什么不执行呢?”

谭秋桂说,所谓的执行措施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控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大类是处置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拍卖、变卖等。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协调、沟通,没有采取这两类执行措施,严格来讲还是属于消极执行。

“讲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海关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应该带头、主动积极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责。”谭秋桂说。

谭秋桂说,从当事人的角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申请强制执行。柳忠山表示,近日会找大连中院再次联系沟通,如果还没办法执行,再向上级法院反映。

查封,扣押是什么意思,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对公民或者相关机构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是冻结这都是只有人民法院才拥有的权力,所以也是为了能够规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的执法过程。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区别:

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

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

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

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

延伸阅读:近千件!大连海关查获!

9月7日,大连海关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移交近年在货运、旅检、邮寄等渠道查没的921件濒危动物及其制品。其中包括象牙6根,象牙制品909件,虎皮1张,犀牛角4件,穿山甲标本1件,总重45.3027千克。

本次移交的濒危动物及其制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张完整虎皮,据介绍,该虎皮为当事人在日本购买,在大连周水子机场随身携带进境,被旅检现场海关关员查获后依法扣留。

经鉴定,该虎皮属于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

自2017年以来,大连海关已累计向林业、农业部门移交查获的象牙、犀牛角、砗磲、穿山甲、红珊瑚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1900余件。此次移交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

近年来,大连海关始终保持打击象牙、穿山甲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高压态势,严格履行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职责,建立与地方林业、农业部门合作机制,确保所有查没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均登记在册、管理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处置、全程管控、有账可查。

截获!大连海关在一破旧的玩偶腹内发现……

9月3日,经鉴定,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截获的数千枚幼虫及虫卵均为外来入侵物种魔花螳螂。

日前,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现场关员在查验进境快件时,发现一票申报品名为“玩具公仔”的进境快件的机检图像显示有物品夹藏。经现场开拆查验后,在一破旧的玩偶腹内截获幼虫卵壳41个,有逾四千枚活体幼虫及虫卵藏匿其中。目前,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已对该批虫卵进行截留待销毁处理。

外来昆虫如果弃养或逸散到自然环境中,将对我国生态环境、农林业生产、生物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甚至可能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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