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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

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9月10日下午,四川苍溪县高坡镇中心小学一名10岁女孩宁宁意外死亡。女孩的双胞胎妹妹称,当天姐姐因为在课

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学生疑遭体罚后死亡涉事教师已停课

9月10日下午,四川苍溪县高坡镇中心小学一名10岁女孩宁宁意外死亡。女孩的双胞胎妹妹称,当天姐姐因为在课堂上做错题,曾被老师用戒尺打了几下手板,并让其和另外几名同学跪在讲台上。

官方通报:事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9月11日,据@V苍溪消息:针对网上关注我县高坡镇小学疑因教师体罚学生死亡事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学生意外身亡的事件发生深感痛心,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件:课堂上昏迷,10岁女孩抢救无效死亡

宁宁和丹丹 化名是双胞胎姐妹,宁宁是姐姐,今年10岁,就读于四川苍溪县高坡镇中心小学。

丹丹告诉记者,当天上午第二节数学课时,宁宁和几名同学一起被王老师喊上去在黑板上做题,宁宁做错了两道,被王老师用戒尺打了几下手板,并让其和另外几名同学跪在讲台上。

“打手板时姐姐就哭了,后来大约跪了10分钟就下课了,王老师喊姐姐他们起来,姐姐没起来,是同学将姐姐扶到了座位上,老师下课就走了。”丹丹说,当时姐姐趴在凳子上哭,同学将她扶起,姐姐就一直趴在桌子上,“第三节课也是数学课,当时王老师也喊了姐姐,但姐姐没答应,王老师就继续讲课了。”

丹丹表示,整个第三节课,宁宁都趴在桌子上,直到下课时,王老师喊宁宁,还是没反应。后来她奶奶来了,姐姐被送往医院。宁宁同班同学花花 化名和静静 化名也证实了丹丹的说法。

记者在家属提供的一张医生出具的宣布死亡单子上看到,上面这样写着:患儿宁宁,女,10岁,因“突发昏迷,心脏呼吸骤停”于旺苍县白水镇中心卫生院抢救,予以心脏按压、静推肾上腺素等抢救,已1小时30分,患儿心跳、呼吸一直无法恢复,瞳孔放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目前患儿死亡原因不明确,建议进一步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时间为9月10日14时30分。在该单子上,还有王老师的签字:“了解情况,情况属实。”“宁宁平时身体很好,没有其他基础疾病。”宁宁的一位叔叔杨先生说。

体表尸检无明显外伤警方已介入调查

学校现场一名协调的老师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派出所和刑警队都已经介入调查,问了老师、学生的笔录,苍溪县教育局也已在了解情况,王老师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调查,一切以警方调查为准。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协调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今天 11日上午,警方对宁宁进行了体表尸检,没有发现明显外伤,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女孩家一位亲属杨先生说。另据@紧急呼叫消息,记者从高坡镇政府获悉,涉事教师现任副校长,已停课接受调查。

此前报道: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

9月11日,网友爆料,称苍溪县高坡镇中心小学校一学生宁宁 化名被数学老师王某殴打后身亡。据杨菊清向记者介绍,孙女宁宁今年10岁,在高坡镇中心小学校读五年级。打人者是宁宁的数学老师王某。

9月10日是教师节,孙女宁宁带着送给老师的花正常去上课。9点多,因为宁宁有两道数学应用题做错,王某便让宁宁跪在讲台上,揪耳朵、打脑袋、打手板……据现场目击者,与宁宁同班就读的双胞胎妹妹谦谦 化名告诉杨菊清,体罚过程中宁宁已经出现抬不起头、身体支撑不住的情况。后来同学把宁宁扶到座位上休息,11点9分,王某给杨菊清打电话,让杨菊清到学校把宁宁带回去。杨菊清说,她来到学校看到孙女宁宁时,宁宁已经无法说话,眼睛已经睁不开。送到医院后,经过吸痰、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还是没能挽回宁宁的生命。杨菊清告诉记者,王某是这学期才开始教孙女数学,宁宁曾经告诉过她,只要一上数学课就怕到发抖,因为王老师最爱打人。

随即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学校校长严亮,严亮一听说是记者打过来的,立即挂掉了电话。当记者再次拨打该电话,电话已无法接通。记者即向严亮发送短信询问情况,目前暂无回应。记者随后致电苍溪县教育局,当电话接通后,记者刚讲了一声“您好”,就被挂断,再次拨打已无人接听。

延伸阅读:学生被老师体罚差点致命 教师体罚学生要承担这些责任

2019年,东阳市调委会接待了一起关于老师体罚的矛盾纠纷。某中学一名学生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结果孩子第二天却无法行走,检查后,医生诊断为“横纹肌溶解、急性肾衰”。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但在现实中,老师体罚学生已经不是个案,甚至还有导致体罚致死的情况,那么教师体罚学生违法吗?在体罚学生致伤害的情况下,老师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会有哪些后果?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 体罚学生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教师体罚学生会承担哪些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等,符合量刑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没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实施变相体罚的隐蔽性,或许教师实施的手段或者表面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考虑到其对学生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是非常之严重的。因此,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之后相关的单位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批评警告等。

老师跟学生怎么相处

1、人格平等

教师应当明确,师生的人格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教师和学生的主要区别在于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必须尊重教育者,但是教育者也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在此前提上,才能实施真正的教育。

2、热爱学生

教育的出发点是爱,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是传达祖国对后代的爱。教师也应当从职业角度上爱学生,优秀的教师对学生除了职业式的热爱外,还带着发至内心的热爱。热爱学生是教育的根据。

3、尽心敬业

教育是复杂的过程,其操作特点是示范性、多样性、灵活性、艺术性和创造性的。这需要教师尽心敬业,苦心耕耘,才能把学生教育好。教师的敬业精神,也会不知不觉地传递给学生,让学生也成为认真负责的人。

4、鼓励学生

学生正在成长中,身体、心理、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都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学习上,在生活上,都需要教师的教导、启发、帮助。当学生遇到困难、困惑的时候,教师的指点和鼓励是多么重要。

5、不能讽刺

有时候,学生会有不可理喻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教师严厉责骂学生的情况发生。但是,职业历练成熟的教师一定注意避免用语言讽刺学生,做到责备有度,达到 “治病救人” 的目的即可,防止语言越界伤及学生自尊。

6、亲近学生

课外时间也是教师密切师生关系的好时间,教师应该主动寻找机会。例如,校道上偶遇学生,可以跟他们随意交谈打哈哈。又如,和学生一起打球,或者找学生谈心等,都是可以让学生感到可亲的机会。学生喜欢听平易近人的老师的教导。

总而言之,教师教育学生要本着爱心,讲究策略、方法,按教育规律办事,要有利学生的心身健康发展,千方百计鼓励、引导学生在品德、知识、能力等多方面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一切的前提是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要和学生有融洽的师生关系,否则教育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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