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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 父母让老大养二胎

父母起诉女儿拒养弟弟

父母起诉女儿拒养弟弟 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 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

父母起诉女儿拒养弟弟

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

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抚养弟弟。

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义务的。那么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

这件事,于法合法,但是于情于理都不合。第一,一对靠低保生活的高龄夫妻,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身体健康状况也不好,依然选择生二胎,自己生得起养不起,更教育不起,这是对自己、对家庭、对新生孩子的不负责任。

第二,孩子并不是大女儿所生,但姐姐却要尽父母的抚养责任,换做谁都会无比委屈。父母在打算生二胎时,有没有征求过大女儿的同意?如果大女儿一直反对而父母一意孤行要生,那大女儿的义务是否没有那么重?

第三,姐姐刚22岁,也才刚出社会,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也不稳定,要抚养弟弟会极大增加姐姐的负担,阻碍姐姐的工作发展和生活,还会对姐姐婚恋产生极大的影响,很少有人愿意和一个扶弟魔、扶父母魔恋爱结婚啊!父母的不负责任行为,害苦了自己的两个孩子,真的太可恶了。

第四,跳开这件事情本身,看社会现象。原生家庭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极大的。幸运的人,出生在有爱的家庭里,有善良温和明理的父母,从小沐浴着爱与善良长大,自然也就会充满爱和善良;不幸的人,从小摊上低素质的父母,支离破碎毫无温暖可言的家庭,从小成长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从性格、行为、心理、人生走向都会受到不良的影响。如果给不了孩子温馨有爱的家、适宜的成长环境、正向的教育指导,还是要慎重生孩子的,不然造成一家人的悲剧,毁了几个人甚至其他无辜人的人生。

养育责任应该父母来承担,为什么要姐姐来负责,又不是父母都不在了,姐姐才22岁,生活才刚刚开始,就要养育弟弟,22岁就成了扶弟魔,姐姐又做错了什么,唯一做错的就是投生在这样的家庭,明明没能力抚养第二个孩子还偏偏要生,生而不管,扔给大女儿,怎么会有这样自私的父母,养育之恩以赡养父母为反哺,而不是养弟弟,这让姐姐以后怎么嫁人。

没能力真的别生,如果是考虑到俩孩子是陪伴的话,应该在她们很小的时候生,而不是差了20岁生;如果生二胎仅仅是想要个男孩,重男轻女的话,家长就应该考虑清楚以后能不能对孩子负责;如果这孩子是个意外的话,家长是需要做好措施啊。估计这个姐姐22岁刚毕业,靠着奖学金完成学业,姐姐的工作也不一定稳定吧,可能自己都不能养活自己,就要带着弟弟了,姐姐以后带着弟弟嫁人,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她的孩子。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赢了官司,丢了好女儿、好姐姐

现实狠狠给了丽丽一个耳光,大家都纷纷对她表示同情:

“这大女儿不用嫁人了吗?比二婚还惨!”

“22岁才刚毕业吧,自己还是孩子就要带孩子了。”

“这父母养不起还要生,女儿就不是亲生的吗?”

既然清楚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养孩子,需要老大来承担养育义务,那么在生二胎之前也该让老大享有一定的决策权,需要征得老大同意。

生二胎这件事,并不是父母双方的事情,有必要让老大知道。

提前通知,做好准备,有时候也是对促进二胎之间的情感关系有帮助。

大女儿的生活一地鸡毛。

刚大学毕业,可能面临继续考研或者找工作的抉择,但无论走哪条路,现在扶养弟弟的责任一旦落在肩头,就基本告别普通毕业生的生活了。

更何况,她养活自己都难还要带个孩子,这样的生活一地鸡毛。

其次,单身女性带着2岁孩子,找对象也变得愈加困难,对于女孩子的名声也非常不利。

因此,为了老大、为了自己,切实考虑自己的经济基础,理智生育。

老大有义务帮父母抚养二胎吗?可以拒绝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虽说生孩子的决定权在自己手里,但高龄父母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二胎长大,最好还是经过老大的同意,说句不好听的,如果父母出了意外,二胎肯定是给老大抚养,老大到时候又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又要养二胎弟妹,老大同意,老大媳妇也不同意啊。

如果老大不愿意,父母不可先斩后奏或者最后以耍无赖的方式让老大来承担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老大压力大,二胎也可怜,父母没能力,哥哥姐姐也不想管,二胎能健康成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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