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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佰馨售假口罩案董事长被判15年 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最新消息

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最新消息

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最新消息 康佰馨售假口罩案董事长被判15年 6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朝阳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

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最新消息

康佰馨售假口罩案董事长被判15年

6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朝阳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李东系主犯,李俞章、罗涵毅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涵毅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李东和罗涵毅的主要上诉意见是,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李俞章对一审判定不持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北京三中院认为,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俞章、罗涵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

对于李俞章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李俞章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已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要求再予从轻,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李俞章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李东、李俞章、罗涵毅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这些口罩质量低劣,很快被不少顾客投诉

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食药稽查总队向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进行了案件线索通报。后者立即组织朝阳公安分局环食药旅大队,以及高碑店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亦加入协调指挥,北京、山西、山东等地警方联合办案。

1月30日至2月1日,李东、李俞章、罗涵毅先后被警方查获归案。

2月10日,李东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25日,李东3人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2月27日,经济观察网独家披露了这一案情。

次日,康佰馨大药房就此事,向社会公开致歉;并表示已启动对消费者的赔偿事宜,对于在2020年1月23日至26日,从该公司购买到上述假口罩的顾客,按所购商品价值3倍给予赔偿。

同日晚间,作为康佰馨大药房的控股股东——高济医疗首席运营官牛和义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高济医疗内部也成立了处理小组,督促康佰馨配合调查,并立即开展赔偿事宜,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保持员工稳定,正常工作。

牛和义表示,“此次涉案的康佰馨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私利,从非法渠道购进问题口罩,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使高济声誉受损,并让康佰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次事件对我们也是一个警醒。我们将开展内部核查,以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尽快完成统一的采销系统,构建管理和技术双重保障的内部监管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权益。”

康佰馨大药房成立于2004年11月,是北京知名的连锁大药房,相当长一段里,李东和其母亲单振菊是公司股东。2018年5月,高济医疗入股了康佰馨大药房,并持有了51%的股权。但是,并购之后,李东仍然是康佰馨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0年3月26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三位被告都作无罪辩护,否认是“知假卖假”。

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在于——李东等人是否明知其购入的“3M”口罩是假冒的。

而检方对李东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15年。

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也是对李东处有期徒刑15年。

卖假口罩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伪劣口罩构成犯罪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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