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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8月17日17时21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被一条脱缰的大狗狗绳绊倒,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

8月17日17时21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被一条脱缰的大狗狗绳绊倒,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官方调查,罗水村民罗某 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 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事件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我们先来看几个事件的细节。

1、本案不是狗咬人事件而是狗绳绊倒老人。

2、本案的狗是由一个12岁的孩子牵引脱缰。

3、本案的狗是这个孩子偷偷牵出来导致的。

4、本案的狗主人是将狗拴在自家的门口的。

5、本案是因为狗劲儿太大孩子拉不住狗绳。

6、本案脱缰大狗狂跑时恰巧狗绳绊倒老人。

由以上的情节,我们可以分析判断本案的法律责任。

1、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排除刑事案件,但民事责任可以划分。

2、12岁女孩是肇事者,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孩子无责,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3、88岁的老人无责,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无过错,而突遭横祸。

4、本案中狗主人无责,因为他尽管是狗主人,但是因为狗被拴在门口,而被人偷偷牵走,无任何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5、本案政府无责任,本来政府跟本案无关,但是出现这样问题,政府会出来善后,善后是善后,但是属于无责之善后。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医生还原事发经过,家属:不会过于追究责任

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系意外事件

据广东佛山杏坛镇人民政府8月18日晚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 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 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 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媒体: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8月18日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况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既然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都不能认定为犯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实,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判断,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罗某因擅自牵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够等过错,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考虑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一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育,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 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最终谁会承担赔偿责任?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弄明白一点,这个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根据官方通报,该案属于意外事件 如很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不涉及刑事责任,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可以向谁要赔偿,也就是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的问题。由于目前的材料只有视频和官方通报,那就依据这两个证据来分析。

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会是谁?

一、狗的主人,大家首先会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看到这个法律条文,很多人第一眼的感觉是狗的主人必须要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前者是指狗的主人,后者管理人在本案中就是遛狗的女孩。

狗的主人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授意或放任女孩牵走狗。如果狗的主人拴狗的位置并无不当,是女孩偷偷牵走狗去遛狗,狗的主人应该就不用承担责任。

二、遛狗的女孩,这个好像没有争议,依据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女孩在遛狗时属于动物的管理人。但是,如果是狗的主人委托女孩去帮助遛狗,那就不一样了。如果女孩是受狗的主人委托去遛狗,那么女孩就没有责任,而是狗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女孩偷偷牵走狗,那么女孩就要承担责任。根据通报显示女孩只有12岁,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孩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不幸遇难的老人无责。通过视频可知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是突遭横祸。

四、相关部门无责,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本案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并不确定。可能是狗的主人承担责任,也可能是女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有一种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女孩主动想遛狗,且经过狗的主人同意后牵走了狗,很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遛狗可不能瞎遛,有这些注意事项

第一,关于狗狗外出的卫生问题

狗狗是不会像人一样,知道自己要到一个隐蔽的地方才能进行三急处理的。所以在外出的时候,就经常会随地大小便。这个就需要主人做好准备了,如果发现狗狗有小便的趋势的时候,就把狗狗带到草坪花台里面,让狗狗的小便成为植物成长的肥料,而不是在路上面影响市容市貌。

如果狗狗拉了粑粑的话,狗狗主人外出的时候就要随身携带宠物拾便器,以及垃圾袋,一次性手套等。在狗狗拉粑粑后及时处理掉,保持环境的卫生。

第二,关于安全措施问题

这里的安全问题呢,先说其他行人的安全问题。因为狗狗是会咬人的,即便说你家的狗狗不会咬人,但是人们一见狗狗自然都会畏惧避让。给其他行人安心,给你也安心的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前做好安全措施的准备。

首先狗狗的牵引绳子要牢固,确保你能牵住狗狗;其次是关于狗狗咬人这一个,可以给狗狗套一个安全面罩,防止狗狗开口咬人,也让其他行人看着安心。

第三,关于防虫防害防中毒

狗狗到了草坪上面是很喜欢闻草坪,甚至是啃草的。可是在草坪里面是隐藏着很多的病毒和虫害的,如果这些病虫害到了狗狗的身上,那狗狗可能会生病,还会把这些不好的细菌带回到家里去。关于病虫害细菌呢,就是狗狗回家后就及时给狗狗洗澡,让狗狗保持身体的清洁,避免生病和传染家人。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中毒问题,因为夏季虫子病毒特别多,有的时候为了给草坪植物除虫,是会给草上树上撒药水的。狗狗主人外出遛狗要注意观察周边有没有牌子标识撒了药,或者是留心一下有没有特别的药水气味,一旦发现有撒了药,就要带狗狗离开,防止狗狗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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