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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 测谎鉴定的证据效力

测谎鉴定的证据效力

测谎鉴定的证据效力 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

测谎鉴定的证据效力

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规定》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质证阶段才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质效。

《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三是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四是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五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六是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为何出台该规定?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表示,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此次发布的《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

测谎检查及其结果在侦察中的应用

测谎检查及其结果的许容性关于测谎检查及其结果能否在刑事司法领域使用,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项技术及其结果的可靠程度 或说准确率。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说,由于测谎检查本身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它的信任度也在增长。二是一个国家的价值观对该项技术的接受程度。在该问题上,不同的国家基于各自的价值判断,其选择也不同。

在我国,根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警察法第十六条。从条文本身看,技术侦察措施可以理解为包括测谎检查。诉讼实务中,也已在使用测谎检查和测谎证据。

有资料称,在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在80年代开始使用测谎仪辅助办案;有的人民法院在1994年就设立了测谎室;1998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走私案件中,运用测谎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谎言测试”,测试结果为认定此案证据提供了参考依据。从有关报道的情况看,无论是对测谎检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还是对它的价值选择,诉讼实务界均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学术界,尽管有的学者对测谎检查提出了异议,但他们也认为,测谎检查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关键是怎样使用。

总体说来,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使用的关键,不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如何保证其准确性的问题。

打劳动官司能用测谎仪确定对方说话真实性么?

测谎仪是以刑侦案件为内容的影视剧中的常见设备。实务中,其也的确可以作为刑事侦查的一种辅助性设备。那么在劳动者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能否通过对当事人申请测谎来确定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呢?如果能够实现,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可能就很简单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使用测谎设备对当事人测谎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诉讼中如果使用测谎设备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所做某些陈述的真假。而且测谎设备还是一种专业设备。此种认定当事人陈述真假的方式符合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视为一种鉴定方式。

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做测谎鉴定来确定案件事实的发生与否呢?回答是否定的。

一方面,从技术角度而言,目前的测谎设备在测谎技术方面并不完全成熟,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中直接将测谎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属于测谎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此项司法解释即将于2020年9月1日期实施。其实在该规定实施之前的当下,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对测谎鉴定所取得的证据不予认可。只不过这次更加明确了而已。

虽然有时候明知用人单位代表在法庭上撒谎,却无能为力,很让人无奈。但测谎只是一种技术手段,目前为止还不成熟。对于民事诉讼而言,仍然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举证及相关证据规则确定案件事实。对于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人,要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也是劳动者打劳动官司之前必须要面对的事实。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典型的民事诉讼类案件。自然也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重要前提是尽可能搜集到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尽可能不要奢望通过技术手段来还原事实。尤其对于测谎这项内容而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直接予以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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