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 >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

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

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

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随后,腾讯回应称将尊重法院判决,之前已对相关功能进行了迭代优化,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抖音则表示,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会提起上诉。

另外,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信息,凌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2月9日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注册登录抖音APP,发现大量好友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凌某某公证时所用手机通讯录为空,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讯录信息。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凌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法院认为需要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 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法院宣判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到底怎么是回事

1先说微信读书。此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 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黄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黄某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黄某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2再说抖音。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案件均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尽管如此,单就判定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言,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网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护,这给一些APP敲响警钟。据悉,上述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后续,或许会有更多类似的案件。

宝,喜欢(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抖音回应被判侵害用户信息)记得收藏一下,以后访问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