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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事件

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的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希望相关涉事人员 能受到法律制裁】7月19日,高考被顶替改变人生的#陈春

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

【#被顶替上大学的陈春秀再次发声求助#:希望相关涉事人员 能受到法律制裁】7月19日,高考被顶替改变人生的#陈春秀#在社交平台再次发声。

#央视专访山东被顶替上大学农家女#视频中提到,目前只有山东理工大学和她联系了,其他任何违法犯罪人员连给他一个原谅的机会都不屑一顾,同时指出#涉仝卓事件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被逮捕#,希望那些违法犯罪者可以主动承担错误,受到法律制裁@被顶替上大学的陈春秀。

此前报道:被顶替上大学16年,陈春秀有望重圆大学梦,山东理工大学微博发声

6月22日红星新闻,山东冠县被顶替上大学16年的陈春秀有望重圆大学梦。山东理工大学微博主动发声:努力帮她实现愿望。

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大学梦断,被迫打工维持生计。可大学梦未泯的她一直没有放弃。16年来她一直坚持学习,当上了幼儿园老师,参加了成人高考,考取了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冒名顶替事件发生后,陈春秀向山东理工大学提出了重新入学的请求,“我想恢复我的学籍,毕竟成人高考和全日制的大学含金量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可能的话,我还是会让我的家人帮我带一下孩子,去完成这个梦想。”

她的请求被校方以“无此先例”拒绝。然而山东理工大学,在入学资格审查上存在漏洞,陈春秀当年的“考生电子档案”未被篡改,上面还有她本人的照片,“假如学校在入学时仔细对比,本应该揪出顶替者。”在陈春秀冒名顶替这件事上,山东理工大学也存在着管理不严,审查有漏洞的问题。

再怎么惩罚冒名顶替者也换不回陈春秀美好的16年时光,但我们可以尽可能弥补遗憾,尽可能的补偿,尽可能地满足她们的愿望。山东理工大学就主动迈出了这一步,:6月22日晚,@山东理工大学发微博称,近日,陈春秀女士通过媒体表达了重新到高校就读的意愿。我校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其进行沟通,了解诉求。我们将积极协调,努力帮助其实现愿望。这是对陈春秀最好的认可,最好的补偿,我们要为山东理工大学点赞。尽管“无此先例”,但制度是人定的,也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方显学校的大度,宽容和人性化。

陈春秀即将圆大学梦,山东还有百名被冒名顶替者,他们的命运如何,他们的大学梦何时圆?希望各高校“风物长宜放眼量”,把眼光放大,敞开宽容的怀抱,以人为本,敢于打破条条框框,给这些无辜被冒名顶替者以机会,去圆他们被耽搁了的,久违了的大学梦。

冒名顶替上大学者违反了民法典哪一条?

冒名顶替上大学者违反了民法典哪一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如何区分,对于办案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如何判断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属于被审查调查人合法财产……被称为万法之母、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这样一部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与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对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了什么样的新要求,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学习贯彻民法典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近社会关注的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经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冒名顶替者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正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站在党纪角度看,冒名顶替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在干部职工录用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按民法典来看,冒名顶替还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及相关权益。可以看到,一个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治,一个是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其价值取向相通、相同,都体现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求。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即以“民”命名,充分反映人民利益诉求,全面保障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部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样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理念,无论是正风肃纪、拍“蝇”破“伞”,还是开展民生领域专项问题整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努力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切实给群众带来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的“民”字为纽带,纪检监察工作与民法典紧密相连。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和贯彻实施,必将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尊重人民群众个人权利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利益因之也有了更坚实的共识基础、更良好的社会环境。

不仅秉持着相同理念,具体规定也相互呼应。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到党纪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法规中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关要求,在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关群众纪律的条款指出,“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工作纪律部分指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等,分别与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有关规定相对应。又如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义相通。党纪和国法交相辉映、形成合力,必将进一步把人民权益维护好,进一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

民法典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规范约束公权力、避免侵犯合法民事权利提供了重要标尺

公权力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但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就有可能反过来侵害私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合规经营的企业反而难以生存;当有些官员出于私利对一些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当地群众就只能在臭气熏天中生活。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用权行权直接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同时明确要求,“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由此可见,发挥“保护”“促进”作用是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政府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相应地监察机关也要把民法典作为国家监察的重要标尺,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无遵守相关条款,是否侵害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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