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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安徽干部被害身亡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据安徽绩溪县板桥头乡政府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共党员、县教体局干部、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安徽一32岁扶贫干部被害身亡

据安徽绩溪县板桥头乡政府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共党员、县教体局干部、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队长章建军同志,在村制止非法电鱼的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捅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30日不幸去世,年仅32岁。据绩溪县公安局通报,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警方抓获。

2020年10月30日零时许,安徽省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发生一起命案。据绩溪县板桥头乡政府消息,受害人章建军为中共党员、县教体局干部、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队长。

章建军,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安徽绩溪人,大学本科学历、教育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2013年4月通过公开招聘为县教体局武术教练员;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在桂枝小学支教,担任体育教师。2018年4月,选派担任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长。

据悉,章建军在村制止非法电鱼的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捅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30日不幸去世,年仅32岁。

章建军于2018年4月选派任板桥头乡下溪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长,多次被评为板桥头乡优秀共产党员、全县扶贫工作先进个人,所在的扶贫工作队也被评为全县“优秀驻村扶贫工作队”。

据绩溪县公安局消息,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安徽干部被害身亡

有知情者称,是隔壁县的一个人来这边非法捕鱼,收到村民举报,这位扶贫干部连忙去制止 没想到发生冲突被对方杀害。这位扶贫干部才32岁,正是成家立业的好时候。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可惜。有网友直言,基层干部真的有苦说不出。

有网友称:有个大学同学考公回家乡县里,干扶贫,一个女孩子天天翻山越岭的走访,送慰问品,包户联系。那天看她日志,包的一个贫困户,平时物资慰问金从来没断过,但是那天一大早发信息,说他之前在外打工,工钱没结清,清早他去堵人家老板然后被逮进去了,让我同学把他弄出来还要把工资也给要回来。

有网友很感激扶贫干部和扶贫工作,在评论区里写下了这样的评论:其实我真的挺感谢扶贫的,基本上每月都到我家给我老爸检查身体,如果没办法过来给我老爸打电话说来不了了。还想办法让我家赚钱。过年还送个购物卡或几百块钱给我老爸。不管多少钱,心意最重要。我上学也给扶贫补助。真的挺感动的。

我是农村人,我很佩服这些去扶贫的去当村官的人,很多人都不了解,农村人大部分都是很和善,很好相处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人都是淳朴的,工作难开展,配合度不会很高。特别是牵涉到自己利益,讲道理不一定讲得通的,需要极大的耐心,我佩服那些有正义有理想,有抱负,有责任的扶贫人和村官!

其实基层干部都很难,因为他们是最先接触老百姓的,而百姓们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你说的话有的能理解有的会被误解,导致工作中会有矛盾出现,有的性格极端就会产生报复等行为。所以在基层干部给予百姓尊重时请百姓也给他们多一些包容。

知多一些:

十年禁渔,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然而有些人以渔网触法网,无视规定顶风作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绩溪县大力打非法捕捞,于近日 10月25日约凌晨6点刚刚抓获在河道内非法捕捞鱼的胡某,现场收缴捕捞鱼工具、渔获物,并在其家中搜出电鱼机一套。胡某因禁渔期内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电鱼构成什么罪

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一般是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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