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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直播回看可以快进吗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自动续费需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目前许多平台都存在自动默认续费的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平台不得要求经营者“二选一”

针对部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此次明确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此前,原工商总局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二选一”,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网络交易的管理部门,又再次在拟出台的新管理办法中重申了这一点。

审慎对待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

在网购过程中,商家的口碑成了人们选择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差评的多少、差评的描述情况往往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但近年来,消费者常常遇到差评被删除或者差评无法显示的情况。

对此,《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有观点认为,在现实中,一些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影响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应允许平台有删除恶意差评的权利。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问题。

此外,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坚持审慎对待。《意见稿》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规制直播电商责任 加剧行业优胜劣汰

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直播电商从业人员来说,随着直播电商的持续火爆,纳入更严格的监管是可以预见的。”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 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表示,现在征集意见稿对于直播电商提出了更为规范、可操作的要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加剧整个行业的优胜劣汰,同时我们也可能会看到随着监管的加强,直播电商领域的“马太效应“会越来越强,头部主播因为更为专业团队的辅助,能够更好地适应整个监管环境,而一些实力不强、产品销售质量参差不齐的小主播可能会渐渐面临市场淘汰。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电商行业的整体合规化,总体来说电商领域的监管还是非常迅速、效率高,但这也与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因此“直播带货”所面临的新规约束既是对市场的测试,也是对监管水平的考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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