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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目击证人透露警察见死不救

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9月15日,家住徐州市贾汪区的张士松酒后驾车,在山水大道世纪桥处遇见交警查酒驾,为躲避交警查处,张士松弃车逃跑。 两名

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

9月15日,家住徐州市贾汪区的张士松酒后驾车,在山水大道世纪桥处遇见交警查酒驾,为躲避交警查处,张士松弃车逃跑。

两名交警发现后在后面追赶,跑出100多米后,张士松落水。约四个小时后,张士松遗体被打捞上岸。

据了解今年还不到五十岁的张士松在徐州当地做生意,是一名白酒代理商。9月15日晚8点左右,张士松在饭店与朋友一起聚餐。

“同行的朋友对我们说,当天晚上,我爸他们四个人一共开了一瓶酒,我爸喝了大约二两。随后,我爸开车送一个朋友回家。”张士松的女儿张宁告诉记者,根据与其父同行的朋友回忆,张士松开车行至贾汪区山水大道世纪桥处时,发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交警大队在桥东侧处设卡查询酒驾。随后,他将朋友留在后座,下车向桥西侧奔跑。两名交警发现后,开始追赶张士松。

张宁说,事发后,家属在派出所看到的监控视频显示:监控时间21时00分39秒,张士松弃车向西奔跑,后有两名交警追随,距离张士松约2-3米。21时01分20秒,张士松落水。

跳河无人搜救?

张士松的小儿子告诉记者,当天母亲最先赶到现场,自己在约20分钟后 22时左右赶到。现场有多名交警,但无论家属怎么请求,均无人搜救。

张士松的家属称,直到当天22点30分左右,也就是张士松落水后一个半小时左右,特警抵达现场疏散群众,救援方才开始。9月16日凌晨1时,张士松被发现溺亡于河中。

目击证人:多名市民向警察表示“有人落水” 但没人去救

事发后,张士松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曾薪燚、刘录对现场进行了调查。

在两名律师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一名目击证人明确表示:当天21时前后,她看到现场有多名市民向警察表示“有人落水”,落水处附近不远处也停有一辆警车,但没有警察去救。

该目击证人同时表示,当天21时20分,警察向现场群众询问是否有人看见落水,一个小伙子说自己“看到有人落水,听到有人喊救命”,便被安排做笔录,但仍无人进行救援。直到22时30分,警方的搜救才开始。

曾薪燚对记者表示,接到家属委托后,他们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整个世纪桥夜间光线明亮,周围也有居民区,站在桥东侧即能看清河两岸约500米的情况。

他认为,案发当晚的交警在借助警用强光手电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看清河中的张士松,但却并没有及时施救。

张士松的女儿张女士告诉记者,当晚自己赶到现场时,比较混乱,只记得特警、消防和蓝天救援队的人员都在现场,而唯独当晚参与酒驾查处的交警她只看到了一个。

当她试图与该交警对话,了解当晚事发情况时,这名交警只是说:不知道,不知道。

律师称被控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曾薪燚告诉记者,被控告人追逐致张士松落水,在应当预见张士松可能溺水有生命危险、并且在听见张士松两次呼喊“救命”的情况下,在旁观群众强烈要求施救的情况下,在张士松家属哭喊求救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最终致张士松不幸溺亡,被控告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后续赶赴现场的部分民警、消防警察,在明知张士松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拖延施救,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张士松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事发后,代理律师和家属向徐州市纪委监委、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检察院等部门发出控告材料,要求对交警在事发当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取执法记录仪录像和当地派出所所做的书证。

10月14日上午,记者联系徐州市政法委询问此事最新进展时,其维稳办工作人员表示:

“这件事情不是由市政法委调查。我们只是了解下案件的情况,并没有成立联合调查组。”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该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我了解的情况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在查了,要以他们的官方反馈为准。”

曾薪燚表示,将就此情况向江苏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寻求公正调查。

相关阅读:男子酒后攀爬桥梁坠河身亡

男子酒后攀爬桥梁坠河身亡,家属伤心不已,将过错归咎于桥梁管理方和养护方,要求他们赔偿。近日,这起案件经过二审有了最终的结果。

2019年3月28日深夜11点多,正值壮年的张某喝得醉醺醺地独自回家。当走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附近的红旗河桥边时,他踉踉跄跄绕到桥梁外侧,双手扶住栏杆,踩着几根管道往河对岸走。

然而当他走到桥中央时,突然坠入河中,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系溺亡。

张某踩着栏杆外的几根管道往对面走,不慎坠河。事后,张某的家人将这座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31万多元。

张某的家人认为,涉案的桥梁没有清晰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这才导致张某饮酒后,可能在没有清晰意识的情况下进入了危险区域,坠河死亡。

桥梁的管理单位辩称,他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养护单位表示,张某踩的管道是通信单位的,他们无权养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院经过审查,认定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在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在案发桥梁的一端,确实在绿化带和桥梁栏杆中间有一个缺口,没有围挡,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走到桥梁外侧去的,而且附近也设置了警示牌,明确告知不要攀爬。

法官徐年美说:“这份判决从人情的角度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而不是要扩大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为越过法律红线的行为买单。”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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