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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险来了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强制谁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疫苗责任强制险来了 近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疫苗责任强制险来了

近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

根据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疫苗企业应当按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多名受访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来说,更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将使获得补偿途径更快捷;对于疫苗企业来说,这种补偿方式也更为合理,使其有更多的动力投入疫苗生产研发和推广中,而且随着风险评估机制和信用机制的引入,能提高疫苗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疫苗发生问题的概率。

德国通用再保险中国区非寿险负责人王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真正的强制保险,类似的还有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等,它的强制力度甚至高于目前大力推广的安责险和环责险。

王民坦言,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数量有限,所以投保相关保险的群体应该也不是很大,目前的疫苗产品责任险是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有一定交叉,相信随着此次《管理办法》的落地,会促进产品责任险和有关生命科学责任险的发展。

安达保险特殊行业风险总监陈静陶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随着生命科学行业的发展,国内疫苗研发及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加和保险投保意识的增强,产寿险公司最近几年都针对疫苗产品研发了不同的保障方案,比如意外险主要保障接种意外,健康险主要保障因为接种后发生的疾病,责任险主要保障因疫苗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等。

什么是强制保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通俗来说,强制保险又可理解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实行自愿原则,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实行强制保险。

什么是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按照《疫苗管理法》的要求,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承保范围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

2018年9月,中卫开发了“疫苗质量责任综合保险”,除承保《疫苗管理法》要求的疫苗质量问题外,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疫苗缺陷造成受种者损害也在保险赔付范围。

损害也不局限于死亡、残疾等严重损害,一般性损害也在赔付范围。同时附加“疫苗召回保险”,负责承保疫苗的召回费用,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了多重保障。

强制保险分类

强制保险根据法律层级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①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②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③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预防接种事故不赔

《管理办法》明确表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强调,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是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是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是预防接种事故。

不投保者或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按照《管理办法》,疫苗获得上市许可后、上市销售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保险合同,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后,相关疫苗方可继续上市销售。

若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相关疫苗的上市销售,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需要注意的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疫苗研制基本情况和有关风险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上市后研究发现疫苗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管理办法》中指出。

当然,一旦触发保险责任,受种者可依法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延伸阅读:为什么要在疫苗领域实行强制保险?

1、政治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疫苗管理法》旨在构建覆盖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疫苗管理法草案》都提出了疫苗质量责任保险问题,开发和购买疫苗质量责任保险不仅是行业监管问题,更是一项政治任务。

2、社会意义

疫苗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害发生概率不高,但一旦发生往往是群体性事件,或者说社会事件。疫苗安全面临的压力,特别是社会压力前所未有。

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疫苗安全问题,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缓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是政府转变职能、提升治理能力的有效抓手。

3、实践意义

保险介入疫苗安全领域,有利于及时实施对受种者的经济补偿、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个人赔付压力;有利于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建立医药行业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也希望以真实赔付数据向公众传导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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