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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披露他人隐私如何处理

电视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电视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

电视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

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黄某以该剧的制作方A公司与B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原告:网剧擅自公开其手机号码侵害隐私权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二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

黄某认为该网剧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二制作方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及黄某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

网剧制作方:已及时对画面进行处理不存在过失

对于起诉,一家制作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主观上无过失。且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另一家制作公司则称,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法院: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受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另外,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可见还存在被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上述侵扰情形,显然已超出黄某应当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被告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本案中,判断涉案网剧使用和公开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侵害黄某隐私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要件具体考察:

1加害行为

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2损害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受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另外,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可见还存在被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上述侵扰情形,显然已超出黄某应当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3因果关系

本案中,无论是黄某安宁状态明显存在被侵扰的风险,还是实际受到的网民侵扰,均是由于涉案网剧公开了涉案手机号码,且该号码被设定为剧中角色所有,激发了观剧网民的好奇心理所致。因此,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间有着必然联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A公司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A公司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

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扩展消息:披露他人隐私如何处理

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和处罚:

1.《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

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6.《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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