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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处长地铁摸女乘客屁股当场被抓

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一李姓处长,在2020年8月北京警方打击地铁、公交车等场所“色狼”的专项行动——“猎狼行动”中

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银保监会一处长地铁猥亵被拘留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一李姓处长,在2020年8月北京警方打击地铁、公交车等场所“色狼”的专项行动——“猎狼行动”中被当场抓获,随后被行政拘留10日。

2020年8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对外通报:按照“猎狼行动”工作部署,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公益西桥站派出所专门在地铁4号线打击色狼。

8月10日上午,公益西桥站派出所民警刘博、王一龙在地铁4号线北京南站站至西单站开展工作,在菜市口站站台,一位中年男子李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民警发现:“李某在等车时候总是故意用身体靠近女乘客,眼睛不时四处偷瞄,根据以往经验,李某看起来较为可疑。于是两名民警秘密跟随,暗中观察他是否有异常行为。果然,列车进站后,李某尾随一名女乘客上了车,随后趁人多拥挤,就开始了自己的小动作,用手摸女乘客的臀部。他的行为被跟随民警尽收眼底,民警做好取证工作后,当场将嫌疑人抓获。”

随后的审讯中,现年44岁的李某“对自己的猥亵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将他行政拘留10日。

多位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证实,这位现年44岁的李某,即为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偿付能力监管部的一个处长。

李某作案被抓获的北京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距离银保监会的机关办公地点,只有3站的距离。

“猎狼行动”是干什么的

北京警方的“猎狼行动”始于2017年,当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成立了“猎狼小组”,专门打击在地铁、公交上对女性实施猥亵的行为;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所属32个派出也相继成立了“猎狼”小组。这项行动持续至今。

公交地铁,本是陌生人社会里人们短时交互的流动性公共空间,可总有些“顶族” 俗称色狼将擦肩而过中的擦肩变成“摸”“蹭”。在网上,控诉地铁“顶族”的文章一大堆,如《每辆地铁,都有一群“顶族”把通勤的女孩变成玩具》《三观毁尽,我冒死卧底进入“顶族、街射族”总部》等。

2017年7月,新京报还曾揭秘,“顶族”多出没于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或者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通过故意摩擦女性身体获得快感。他们在贴吧或聊天工具上都有自己的“组织”顶族群,这些群大多以“公交 地铁”为关键词,每天都有“顶友”在群里展示“战果”,分享信息,交流经验。不以性骚扰为耻,反而玩起“圈层社交”,只能说,“人性的扭曲,道德的沦丧”,在他们身上集齐了。

有些顶族下手前有个“猎物筛查过程”——专门认准那些好欺负还不敢出声的下手。受害者越不吭声,他们越嚣张。

鉴于此,面对“顶族”,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旁观者,不沉默才是金。事实上,在公交地铁监控已成标配的当下,被猥亵过后,“忍”不是上策。对被猥亵者来说,就算没有人“身披金甲圣衣,脚踏七色云彩”来救你,万一就好运气爆棚碰上便衣民警了呢?

法治社会,绝不容“猥琐成猥琐者的通行证”。而要让受害者、目击者敢于站出来,还得法律撑腰。

所有猥亵或性侵,都是对法治尊严的挑衅。因而,期待各地都能像北京警方这样,用主动出击、依法打击,为民众的安全保驾护航。也只有这样织善治之网,挥法治之剑,才能更有力地支撑“法不向不法让步”,才能让受害者面对猥亵有说出来的勇气,民众目睹猥亵有更多站出来的底气。

延伸阅读:哪些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他人?

1.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强制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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