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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鲍毓明事件怎么回事

烟台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烟台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新华视点 9月17日发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情况通报。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

烟台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新华视点 9月17日发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情况通报。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鲍某某被吊销执照

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经查,律师鲍某某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9月11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鲍毓明处驱逐出境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但是“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同时,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对鲍某某及相关律所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北京市司法局确认,鲍某某于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变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我局依法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经研究,司法局认为鲍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 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9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鲍毓明之前的朋友圈,我们知道他还计划着在国内召开新闻发布会。但是不好意思,中国不欢迎你。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通报刚刚通报称“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因此,鲍毓明,请你立即离开中国。

在此,我们想跟大家分享一下给予鲍毓明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鲍毓明属于外国人,因此适用本条规定。该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也就是说,鲍毓明最近十年内不得进入我们国家。我们不欢迎他进入我国,希望他永远也不要回来了。如果想回来,请先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的事实,接受刑法的严惩。

需要说明的是,驱逐出境还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过很遗憾,当前的证据还不能证明鲍毓民构成性侵。

鲍毓明事件怎么回事

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同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鲍毓明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则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其驱逐出境决定。

至此,鲍毓明事件已经水落石出,长安街知事认为,这场全民关注的热点案件中,有3个关键词可供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一:反转

本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未成年幼女被性侵”这个情节。然而,真相令人大跌眼镜。

联合督导组查明,韩某某曾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更改了出生日期,将1997年10月出生改为2001年8月出生。也就是说,其在2015年10月首次与鲍毓明见面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

而且,联合督导组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

也就是说,“未成年幼女”和“性侵”这两点,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们很多人都被“忽悠”了。

“忽悠”的始作俑者当然是韩某某及其亲属,其动机大致可以推测:制造爆点、吸引眼球、最大程度地获得舆论同情。

耸人听闻的消息曝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讨论,甚至激烈批评——事实真相反转,众人大呼上当。包括鲍毓明事件以及前段时间的梁颖罗冠军事件在内,许多舆论场上热点事件的发展都遵循了这一套路。

这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面之词不可偏听偏信,面对情节离奇的“热点”,先别预设立场、着急下结论,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关键词二:背锅

鲍毓明事件的另一个关键情节是,韩某某自称多次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却没有逮捕鲍毓明,最终结果都是撤案。这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一些公安民警是否“不作为”“慢作为”?这背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鲍毓明是否“手眼通天”?

事实上,警方对韩某某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但是韩某某关于被鲍毓明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因此,警方没有逮捕鲍毓明,是符合相关法律的。

更关键的是,报案的是韩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韩某某。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任意胡为、浪费公共资源的明明是韩某某,警方却“背了锅”。

近年来,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侦破办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心。具体到鲍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谓“黑幕”,其实是公众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产生的误会。

当然也要指出,个别民警在办案中存在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误会。互联网时代,小错误可能造成大麻烦,千里之堤更容易溃于蚁穴,这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应当极力避免的。

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讨论、质疑,体现了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公平正义、信息公开的需求,司法机关理应重视,并及时、科学地回应,舒缓社会焦虑。

另一方面,一些时间久远、过程复杂的案件,办理起来需要时间。只有每一个情节、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考验,才可称之为“铁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众也应当给予司法机关充分的耐心与信心。

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进行良性互动,惟其如此,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三:良心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是否表明他已经“洗白”呢?

当然不是,鲍毓明绝非“白莲花”!2015年他与韩某某见面时,并不知道其已经成年,而认为她是14岁的幼女。此后,二人以“收养”的名义 事实上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的关系,鲍毓明一直认为韩某某为未成年人。可以说,韩某某的隐瞒欺骗在客观层面上“救”了鲍毓明。

对外互称父女,对内为事实上的情侣,这样的关系很明显违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理应受到舆论的批评与谴责。

讽刺的是,鲍毓明在2011年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一面大谈未成年人保护,一面与“幼女”同居,我们倒要问问,他的良心不会痛吗?

无论是其如今被处以吊销律师证、驱逐出境等处罚,还是被舆论施以“道德沦丧”的谴责,鲍毓明,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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