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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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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人

我国的电影产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几乎每周都会产生过亿的电影票房,电影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娱乐消遣选项。影视投资是一个年增长率超过30%的行业,因此很多人想投资电影项目从中分一杯羹,但是电影投资里其实也有很多骗局,在低门槛高回报的诱惑下一步步走进影视投资市场的圈套之中。

近期我们处理了几起投资电影被骗的案件,从法律角度简单归纳了一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涉及诈骗或非法集资刑事责任的,应退还犯罪赃款;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们在处理投资人维权过程中发现,有的影视公司并未获得第一出品方的认可,或者并未投资参拍该电影,通过包装,虚假宣传误导电影投资人,这类行为还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

二、存在欺诈,但尚不构成诈骗的,合同可以撤销,此种情况下应退款;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影视投资中,合同欺诈非常常见,也是影视公司最常用的手段,同时,也是最具有迷惑性的操作套路。

在我们处理的几起影视投资纠纷中,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签订的合同也是五花八门,各种都有。有的描述为电影版票转让,有描述为电影收益份额转让,还有影视票房收益权转让。

还有的存在过度溢价转让,影视公司通过层层转手,到普通投资人的时候已经是几倍甚至数十倍的溢价,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实践中,常见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情形:

1、没有投资份额,宣传有投资份额的;

2、没有对外融资的权利,宣传有对外融资权利的;

3、仅为份额投资方,宣称为主控方、出品方的;

4、没有版权份额,宣称拥有全部或部分版权份额的;

5、不享有广告招商、宣传、发行、衍生品开发权利,宣称有广告招商、宣传、发行、衍生品开发权利的;

6、虚构相关主体资质、拍摄资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

7、主创人员、相关出品方的信息存在欺诈的;

8、虚构拍摄预算、宣传发行预算的;

9、虚构曾出品过成功知名影片的事实的;

三、维权注意事项

作为长期从事影视投资法律纠纷处理的律师团队,我们提醒广大电影投资者,发生纠纷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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