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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

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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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计划经济

概念含义

计划经济相对于市场经济,是指一种不同于市场经济的,高度集中的,实现高效率的社会经济体系。计划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有规划、计划地发展经济。从而避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不确定性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如:重复建设、企业恶性竞争、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社会经济危机等问题。

我国20世纪60年代使用的粮票

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又称指令型经济,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由于几乎所有计划经济体制都依赖于指令性计划,因此计划经济也被称为指令性经济。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的是政府,所谓的三个经济问题是指: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而其中大部份的资源是由政府所拥有的,并且由政府所指令而分配资源的,不受市场影响。其余的三种经济体系是市场经济体系、传统经济体系和混合经济体系。

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这种观点的逻辑推理是:社会化大生产把国民经济各部门连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客观上要求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历史由来

建国头七年,我国逐步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轨道。它的基本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1950年6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萌生阶段。1949年底,我们没收了2858个官僚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建立了国营工业(占全国工业资金的78.3%),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久,对非公有制的私营工商业实行了调整,使私营企业初步纳入了计划生产的轨道。在组织机构方面,1949年10月建立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其他专门性的负责计划管理的中央机构。如全国编制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等。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开始对经济活动实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

1949年冬,中央确定实行全国财政经济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通过1950年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以指令性方式提出了“六个统一”:财政收支统一、公粮统一、税收统一、编制统一、贸易统一、银行统一。这一时期已开始提出发展国民经济的某些计划和措施。如粮食、皮棉、煤炭等安排了1950年生产的计划指标。在此期间,还进行了某些年度计划的试编工作。

如1949年年底编制出《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概算草案》,1950年5月又试编了包括农业、工业、文教卫生等20多项内容的《1950年国民经济计划概要》,为后来编制中、长期的国民经济计划摸索了经验。1950年6月举行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认为,这一时期在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不同程度地重新改组的同时,老解放区“特别是东北,已经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但在新解放区“还没有获得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条件。”

形成阶段

第二阶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阶段。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条件。1950年8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编制1951年计划和3年的奋斗目标。要求各部门先订出3年奋斗目标和1年计划,然后由中央综合拟出全国计划纲要。会后,3年奋斗目标虽然没有形成计划文件,但已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决策等级结构的雏形。即决策权归国家,决策权力的分配采取行政方式形成条块分割的等级结构。

中央首先加强了对国营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在工厂内,以实行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团的统一领导”。在基本建设方面把建设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种具体投资额,并确定把重点摆在交通运输的建设上。其次,在对农业、手工业的计划领导方面,在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提出在完成土改的地区,通过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克服农民分散经营中的困难,以保证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并积极地推广生产互助组与供销合作社的“结合合同”制度的经验,使互助组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供销社实现有计划地经营。对手工业生产,中央要求各地将组织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并以国家和上级合作社的订货作为发展手工业生产的关键。

第三,在1950年调整私营工商业的基础上,要求私营工商业遵照执行政府制定的产销计划。当时开展的“五反”斗争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彻底查明私人工商业的情况,以利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情况不明,是无法进行计划经济的。”

第四,在市场管理方面,国家指令要求国营贸易公司正确地执行价格政策。总之,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初步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制定指令性的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各方面开始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到1952年8月,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已提前完成。毛泽东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奋斗,现在国民经济已经恢复,而且已经开始有计划的建设了。”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1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了“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在已建立的各种专门性的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1952年11月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年4月中央又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该小组在1951年以来几次试编的基础上,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指导,形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初稿)。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之后,“一五”计划由国务院以命令形式颁布,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1954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定的经济体制。

总之,建国初期在产权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颁布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于1956年底提前完成了“一五”计划中预定的大部分指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运行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确认为国家法定的经济体制。因此,到1956年底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并具有自己的若干特点。

若干特点

有人认为,我党在建国头七年基本形成的新经济体制是完全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这种观点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

众所周知,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特点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同时也在全党形成了反对教条地照抄照搬外国经验的思想传统。这种好的思想传统,加上中国的国情与苏联有很大的不同,就决定了我党在怎样搞社会主义建设、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等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当然,在对苏联模式的认识上有一个过程。开始,毛泽东强调过以苏联为榜样,学习苏联的经验。然而,就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来说,他在强调学习苏联经验的同时仍然是重视结合中国实际的。在1953年4月中央颁布的《关于1953-1954年干部理论教育的指示》中,就明确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应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的经验”。后来,针对党内以及学术界、经济界出现的盲目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弊病,毛泽东于1956年4月进一步阐明了对苏联经验应取的正确态度。他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运”,“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起一种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点的完全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而建国头七年我党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虽然在总体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基本参照苏联模式;但又明显地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自己的若干特点。

第一,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强调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结合。

1949年冬到1950年春,中国政府在提出并实行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在当时急需稳定物价,克服财政困难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客观要求。到1950年6月财政经济状况初步好转后,中央肯定了华北局关于“除重工业和规模宏大的轻工业应归中央直接经营外,其余国营工业应委托省经营较为有利”④的建议。1951年4月陈云明确提出,“要分一点权给地方”。并具体提出工业方面中央和地方分管;贸易方面在中央规定的总价格水平上,地方可适当调整;税收方面,有几种税收地方可作调整。不久,中央即正式决定把“高度集中”的方针转变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首先实行了中央、大区和省市财政三级管理的体制。此后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发扬地方与群众的积极性。”1954年3月,中央又决定:“地方国营企业超额利润可以作为地方工业投资”。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党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作了初步总结。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象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在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1956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体制会议,检查了中央集权过多的现象,具体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权。明确规定了地方有一定范围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的管理权。凡关系到国民经济带全局性、关键性的企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企事业尽可能交地方管理;对企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或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方法;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由各部门分头下达的办法;某些主要计划和人员的编制名额等,给地方留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党的“八大”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决定。这样就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在集中统一原则下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相结合。

第二,以计划管理为主,同时重视市场管理。

建国之初,中国政府曾着力对经济实行完全的计划管理。然而,客观上始终存在着商品市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并没有完全取代价值规律,也就不可能用产品经济完全取代商品经济。我党在建立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没有放松市场管理,而是努力运用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在几次稳定市场物价的斗争中,一方面采取通过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控制物资和市场价格,由银行控制货币、贷款等行政措施,严厉地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同时,为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市场,又采取了调整工农业产品税收政策和公、私营的税收政策以及发行公债等经济手段。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粮、棉、油及某些副食品严重短缺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党又多次采取了依据供求关系调整价格的措施。如1950年10月提高粮棉比价;1951年8月进行全国物价调整,调高棉纱、棉布价格;1953年10月实行粮、棉统购统销政策后,1954年再次提高棉粮比价;1956年又调低重工业产品调拨价格等等。此外,为了活跃农村市场,在农村集镇上设立了由国家管理的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对完成统购统销后的多余产品进行自由买卖,对一般农产品更不加限制。为了活跃城市市场,以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仍提倡在商品品种、质量上的竞争,允许夫妻店、手工业者、摊贩等长期存在。1956年4月,中央指出:“小商店的形式,是我国商业中一种特别发达的形式。”并正式决定凡经营日用杂货、食品杂货、油盐酱醋、纸烟等行业的商店,不合并集中;饮食业小商店大部分不合并组织;“要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商店或小商店在经营上的优良特点”,⑧蔬菜一类的商品应提倡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在价格上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在计划管理上实行多种计划类型。

建国头七年的计划管理,我党根据实践经验,曾划分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和估算性计划等类型。1953年8月,中央在关于编制计划的指示中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份有不同的计划。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它经济成份,实行间接计划。”“对中央各部所属的国营经济,要求作比较完整的全面的计划;对地方国营经济,只要求计划几项主要指标”。1955年又进一步提出:“对于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和估算性计划,应加以区别,不能一律看待”。这实际上已有划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思想。据统计,上海1956年按间接计划完成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0%左右,这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

第四,比较注重宏观调控,综合平衡。

这主要表现为在综合平衡上比较重视积累与消费,国家、集体与个人,重工业、轻工业与农业,沿海建设与内地建设,汉族与少数民族,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等。对这些关系的处理,也与苏联的模式有较大的不同。在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方面,“一五”计划期间,年平均积累率为24.1%。1956年11月,陈云在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时指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须兼顾,必须平衡”。毛泽东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也要予以兼顾,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13)1955年8月,中央规定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中的40%可留给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当时职工和干部的个人利益主要是通过“按劳付酬”原则领得的工资来实现的。1951年春我党就确定了统一全国工资制度的步骤。1953年调整了普通工人、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工资倒挂的现象,推行和改善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奖励工资制度。1955年国家干部的包干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度。1956年召开的全国工资会议,又对工资制度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在建国头七年里,还逐步建立起失业救济、劳保、公费医疗、大学免费入学等社会福利制度。尽管在对个人收入的分配上实际上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但使人民群众从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体会到新社会的好处。在正确处理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方面,由于1950-1952年我国农业连年丰收,工业建设也随之有较快的发展,而1953-1954年农业的连年歉收又立即影响了工业的发展速度。正是根据这样一个基本国情,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正确处理好重工业、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放在了首位。他强调必须重视调整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应更多地发展农业和轻工业。这既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更多更快地提高积累的有效途径,并使重工业的发展基础更加稳固。这表明我党已开始形成按照农轻重的次序安排国民经济的思路。在正确处理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工业约有70%集中在沿海地区。建国后由于在一段时期内国际形势处于紧张状态等原因,我们注重了在内地发展工业。1956年又提出了也应克服对沿海工业发展不够注重的倾向,形成了“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更有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的思路。此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问题,毛泽东也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在国防建设方面,“一五”计划中军政费用占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的30%,中央考虑在“二五”计划中降到20%左右。毛泽东指出:“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进步”。很明显,当时我们在处理上述这些关系方面的原则、思路,同苏联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特点。

历史地位

建国头七年在我国基本形成的这种具有某些中国特点的计划经济体制,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

首先,运用这种新的经济体制有助于在短期内医治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经济恶性波动,以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建国伊始,面对国民党政府留下的财政枯竭、通货膨胀的局面,由于国家加强了集中管理,不出一年时间,就基本制止了通货膨胀,经济初步获得稳定。中财委在1949年关于稳定物价斗争的总结中曾指出:在市场物价问题上的较量,不但需要统一的指挥,而且要有保证实施这种统一指挥意图的能力。就是说,要能做到集中使用力量,灵活调度物资,全面指导物价。薄一波后来在总结这一条历史经验时说:“40年来,我们看过来看过去,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又还不富裕的大国里,要长期保持金融物价的基本稳定,经济的基本稳定,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治与经济必要的集中统一是不可缺少的,中央有力量,各个地区都会得到益处”。

其次,在经济发展水平低,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国力有限的条件下,运用这种行政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保证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点建设上,奠定了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正是由于国家利用手中的行政力量对重点建设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才建成了以苏联帮助我国建设的156项工程为中心的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些骨干企业,使我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际工业体系的骨架,积累了经验,培养了干部,为国家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从而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曾这样评价我国以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说:“原有的经济体制有它的历史由来,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因为,国家政权力量的作用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产生负效应。

首先,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责,主要限于宏观经济领域;微观的经济活动应属于生产者的职责范围,而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最大弊端,在于限制和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包办或代替本属市场经济主体权力范围内的微观营运职责。

主要弊端

在已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改革是非常艰难的。尽管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差距越来越大,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可以照常维持下去。这一体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顽强地存在下去。原因是: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把企业置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又不能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数量、生产品种、价格以及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与生产成果的销售都处于政府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机构的控制之下,企业如果想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稍稍摆脱一下计划的安排,稍稍违背一下行政主管机构的意愿,就会受到制裁,直到把企业领导人撤职或给予其他处分。行政权力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因此,一个企业想背离计划经济的轨道,是十分困难的。同样的道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居民个人实际上也处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个人作为劳动者,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就业和担任什么工作,都由劳动人事机构按计划安排好,流动难以如愿,抵制这种安排等于自己断送了继续工作的机会。

个人作为消费者,也要由计划部门安排,具体表现为生活必需品是凭票证供应的、住房是由单位提供的、甚至子女的升学就业也无一不同行政主管机构的安排有关。假定居民个人想离开计划经济所安排的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他在生活上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这样,从居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认为计划经济的运转得到了行政权力的支撑。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是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的。例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等。它们彼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的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于是,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就算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违背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而使自己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那也只能被当作偶然的、非常规的事情,而不可能成为经常性的、别人可以效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或单个居民都只好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排采取默认和顺从的态度,企业和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同强大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是太微不足道了,无法挣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初步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政府就开始着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高就业、低工资、高福利”的方式,在单位内保障就业职工的福利;对于未就业的、单位以外的人员,通过“民政福利”的方式实行保障;在农村实行“五保”制度。由此形成了一个单位与非单位、城市与农村具有严重差异的社会福利体系。

(一)单位福利的基本确立

1951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中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之后,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实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从1952年开始,政府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产产假的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通知》、《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机动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等,在我国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福利制度,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住房、幼儿入托、食堂、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产假、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通过上述城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水平的举措,到1956年前后,我国初步建成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保障制度。

(二)民政福利的初步形成

“社会福利”一词,在当代中国不是作为理论概念逐渐形成的,而是根据政府行政实践需要逐渐建立起来的。建国初期的社会福利是与社会救济紧密结合的,由此统称“救济福利事业”。在1955年以前,并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社会福利”概念,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1955年第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后,内务部设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业务管理机构。1959年,国家正式建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内务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是这项工作的主要指导和管理部门。这项事业后来被称为“民政福利”。这种从实践中产生的社会福利概念一直沿用下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领域。 [1]

(三)农村“五保”制度的建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村的社会福利主要是“五保”制度。农业集体化的兴起和发展,为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开辟了新的途径。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劳动力统一调配,为农村社会弱者从事生产、改善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文件规定的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为“五保”。“五保”制度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成为各级政府以及民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①农村“五保”制度的建立,依托国家救助和集体经济,使农村的老弱病残者在制度上得到了社会福利保证,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福利的一个亮点。

基本特征

20世纪50年代我国基本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已表现出十分鲜明的特色。

(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鲜明烙印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计划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分配理论等都是当时我国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依据。而实践上我们对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强化,又使得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政策深深地打上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烙印。

1.公有制是社会福利体制的制度基础

在大力倡导公有制的前提下,我们对社会福利的理解是,在公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实行真正意义的社会福利制度。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完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并成为公有制的附属物,使当时我国的一切福利制度和政策都与公有制密切联系。

在公有制条件下,全部生产资料为人民群众所有,社会福利服务产品也应该为人民群众所共同拥有。国家作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代表,有权按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来制定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和计划,并按此规则和计划来决定福利分配方式,这无疑又强化了国家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决定性的主体地位。

在公有制条件下,当时的社会福利提供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密切相关。公有化程度越高的部门享有的国家福利水平也越高。因此,我国最初的社会福利制度首先建立在公有制部门,并且此后公有制部门的国家福利水平一直高于私有制部门,全民所有制部门高于集体所有制部门。

2.计划经济体制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背景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强调国家的“计划”职能,由国家和政府来调拨社会福利资源,保障了国家在社会福利资源调拨方面的权力,使国家能够在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维持社会福利事业。二是平均主义成为社会福利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平理念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时期起支配作用的社会公平观是平等主义,这种平等主义又渗透着极大的平均主义成分,使社会福利不再是社会公平、平等理念的同义语,忽略了不同个体之间对社会福利的差别需求,忽略了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福利需求,从而使其深化为虽受惠程度不高,但人人有份、人人平均享有的必然的物质待遇,也使社会福利只限于给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却不能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需求。

(二)条块分割的、封闭的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城市职工的单位福利,以本单位职工为服务对象,包括劳动保险、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和福利补贴等,其提供者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二是以城镇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民政福利,包括生活供养、疾病康复和文化教育等,由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提供和管理;三是农村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五保户”特殊人群,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由农村集体组织统包统管。这是三个独立运行的部分,它们之间少有交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部门的福利制度基本满足了不同群体的福利需求,不同部分的人只能在其所属的条块范围内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1.城市职工单位福利比较健全和完善

单位福利,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组织实施,呈自我封闭状态。单位福利使在本单位就业的职工既获得了比较健全的劳动保险福利,也获得了以住宅福利为代表的比较优惠的生活福利,甚至医疗、教育这些较高层次的福利需求也能得到满足,还能使其家属享受到相应福利待遇,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也能得到安置。单位福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单位福利设施的举办和福利项目、补贴的安排是各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下自行操办,有一定的自主性,各单位之间由于性质和经济状况不同,福利待遇标准有较大差异;二是单位福利建立在职工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的基础之上,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才能享受到本单位的福利,脱离了此单位后,相应的福利也随之消失;三是单位的福利项目和设施只面向本单位内部,不管单位规模如何,都具有“小而全”、“大而全”的特征。

2.民政福利的狭义性突出

新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最初创立,就是致力于解决灾难救济和失业困难问题。当时旧社会遗留下来大量的难民、灾民、游民、乞丐、失业者,城市贫困问题极其突出,连年战争使农村的生产自救能力极弱。因此,社会救济和对困难人群的社会福利服务成为当时常规性的制度。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城市贫困者等其他弱势群体被排除在福利救济范围之外。只有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残疾人和精神病人才能成为民政福利的服务对象,这些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完全由国家包办。受资金局限,当时的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质量亦较差,总体呈现低水平运行的状态。

3.农村社会福利水平较低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社会福利资源主要来自于家庭。农业合作化完成后,农村逐步建立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福利、家庭自我照顾和国家福利救济相结合的社会福利体制。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福利是单位性质的低水平的福利。如同城市的单位福利一样,农村的集体福利本质上也是单位福利,而不是社会福利,集体的经济状况直接决定了农民的福利惠及情况。此外,农村社会福利仅仅局限于基本救助的层次,住房、教育、公共设施等福利严重缺失。只有庄稼歉收,自然灾害灾荒发生以后,农民才能得到国家的福利救助。而其他时候只有农村的“五保户”才能享有社会福利。

(三)呈现“国家—企业”的运行模式

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福利资源实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配置,成为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而这种福利制度的实施又主要依靠企业来具体完成,由此形成了“国家—企业”的福利运行模式。

1.国家是最基本的社会福利责任主体

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社会的发展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控制。 表现在社会福利领域,中央政府作为实施社会福利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以中央财政为经费来源,向有关社会成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以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福利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福利制度是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国家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福利资金和福利服务,满足一部分特殊人群的福利需求,解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带有极强的公益性。除农村的“五保”以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对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保障直接负责,还通过企业包办工人福利事务,敦促企业实现对职工的福利保障。

2.单位承担社会福利的管理责任

在城市,政府将社会福利保障交给企事业单位去执行。政府制定基本的法规和政策,企业按照政府的规定具体落实职工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各项福利保障制度。政府为企业提供和拨付资金。美国社会学家华尔德(Andrew G Walder)阐述当时计划经济时期工人从企业得到社会福利的状态:在国营单位中得到就业机会的重要性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在中国,人们获得物质与社会服务———其多寡决定了每个人的生活水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市场上的金钱交易,而是通过官方机构直接分配或用规章来决定。住房、定量的耐用消费品、生活必需品、补贴食品、各种货物、重要的社会服务、医疗保健等等主要是单位通过其行政部门和单位里的工会来提供的。企业也负责管理国家提供的劳动保险、福利、社会保险,并提供各种各样的补贴、补助、贷款。与苏联的福利体系一样,中国的福利制度完全通过单位来管理,受益人只包括单位的职工。得到国营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对一个人的生活水平的重要性大于工资上显示出来的差别。 ①国家通过单位为职工提供各种生活福利、工资补贴、政府补助、社会服务、福利和保险等。据1978年的数字,所有福利加起来平均每人527元(等于增加了82%的工资)。 ② 各项福利待遇一应俱全,包括工伤或职业病、工伤致残、非因工受伤或得病、非工伤致残、家属受伤或得病、死亡补助、未成年子女死亡补助、产假、退休金、退职金、生活补助、调换工作补贴、粮食补贴、探亲假及其补助、交通补贴、工人家属丧葬费补助、哺乳期女工食品定量补贴、家庭临时困难补助、住房、子女教育、幼儿园和托儿所、职工食堂、职工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形成了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分配格局。这种主要以企业为中心而不是以社区为中心的福利,被国外学者称为“广泛的社会文化福利”。

在农村,政府将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交给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去实施和落实。同样是由政府制定规则,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去承担对本社队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进行“五保”供养。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承担着对本社队贫困户的扶持照顾和救济等工作。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基础教育体系和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合作医疗)体系。其中以社队为基础进行筹资和组织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赤脚医生”制度),堪称中国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的创举。

评价

当前,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但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福利制度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因此,客观评价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探析其积极贡献和消极影响,对于深化中国社会福利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学确立评价的前提和依据

1.评价的前提:计划经济体制有其历史的贡献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经济的彻底否定。正如有学者指出:“任何留恋计划经济体制的想法都缺乏理论与事实根据,任何试图恢复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都违背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建国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就错了,几十年来对计划经济的探索就毫无意义了;更不意味着计划经济只有束缚经济活力的弊病而没有改变国家落后面貌的巨大作用,只有凭主观意志办事的失败教训而没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成功经验。”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评价,不应该简单地“肯定”和“否定”,而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从正反两方面客观地分析当时的经济体制,才能对当时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作出客观的历史的评价,其中也包含当时的社会福利制度。实践证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使百姓的民生问题得以初步解决,也确立了当时社会福利发展的前提,使人民追求福祉的需要获得了体制与制度上的根本保障。

2.评价的依据:当时的社会福利制度与经济体制相适应

西方经济学家对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福利作出这样的描述:“(1)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是相同的,很低的;(2)工资当中充满了慷慨的各种津贴,例如,养老保险、食物补贴、住房甚至取暖费,并且通常由企业来提供;(3)工作有保障,实际上职业是终生的。” [这种描述既充分显示了当时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成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说明,当时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计划经济体制适应的,是在当时“经济秩序下产生的具有系统性必然性的产物”。 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生产与消费等资源完全由国家统一来配置,劳动者的就业和福利保障也是由国家统包统管。一方面,这种由国家来统一行使资源配置职能的“计划性”体制,使国家得以作为福利的责任主体,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让劳动者的福利得以保证;另一方面,这种比较普遍的、对劳动者的福利给予了充分关注和重视的福利体制,对新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比较健全的福利制度与政策也成为人民拥戴、依赖当时的经济体制的重要成因。因此,当时的福利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对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起到了稳定器、平衡器的作用。当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相对于当时经济体制的最优选择。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最近二十多年来,理论界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政策有不少批评意见,从全局来看,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1.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相对稳定和制度化的国家社会福利体系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很早就有对社会福利问题的关注。近代以来,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生主义”成为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体现和追求。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自己的社会福利制度。尽管当时的社会福利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但它毕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体系比较健全、结构比较合理、符合当时我国实际的、趋于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体系。通过城镇职工的单位福利保障、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福利保障和惠及特殊社会群体的福利救济政策,在社会主义中国基本实现了覆盖范围比较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这种福利体制的建立和制度安排,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国初期,我国城市的失业人口、游民、需要救助的孤老残幼人员以及遭受灾荒侵袭的农民,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解决好这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新生的国家政权难以巩固,而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1949年,全国受灾面积约1.4亿亩,受灾人数约4555万人。 [7] 此后几年,水灾不断,受灾农民的生活极其困难,基本的吃粮问题得不到保证。城市中的失业人员也在增多。1950~1951年,武汉、广州、长沙、西安、天津等14个城市紧急救济人口达100多万人。1952年,全国152个城市常年得到定期救济的人口达120多万,得到冬令救济的约150多万人,有的城市享受社会救济的人口已达20%~40%。 这只是建国初期社会福利救济的一个侧面。正是由于城乡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使灾民、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吃饭、养老、医疗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彻底改变了旧中国贫富两极分化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死亡线上挣扎的悲惨局面。因此,尽管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还存在水平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弊端,但我们必须看到,这样的福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帮助城乡最脆弱的社会成员摆脱了生存危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为构建未来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供了积极经验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是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宝贵遗产,值得认真总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除了对遭遇困境的弱势群体进行特殊救济之外,还普遍关注更多的民众,这是当时社会福利制度的优势。企业职工享受到了比较全面的生活、住房、劳动保险、教育、医疗等福利项目和保障。这些福利面向企业所有员工而不是特殊群体,它对企业全体职工生存、发展权利的关注和保障,不仅符合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和制度的理念,而且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福利带有明显的“普惠制”色彩,这种福利制度致力于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与保障。以此为出发点来建构未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也符合“发展型社会福利”的取向。

(三)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在肯定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一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1.“国家—单位”福利模式存在严重的梯次差异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单位”的运行模式。这种由国家担负福利保障制度的主体责任、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管理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很大的封闭性,也增强了人们对单位的依赖性。由于人们的各种福利待遇主要由所在单位来完成,企业效益的不同、农村集体收益的不同造成了不同企业、不同社队成员福利待遇的不平等。特别是城乡之间的严重差别,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福利体制。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福利保障存在着严重的梯次差异。

2.社会福利制度的“社会化”特性几乎没有显现出来

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干部与职工、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因待遇的差别而严重阻碍了人员交流。福利享受者首先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它们之间彼此没有交叉,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和区域范围内的正常流动,阻碍了生产的社会化,也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此外,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单纯强调社会福利的公益性,忽视了效率;单纯强调国家对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作用,造成政府和企业完全把社会福利包下来,使社会动员严重不足,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中介组织缺失,社会福利的“社会性”没有显现出来。

3.社会福利与政府和企业紧密依附,造成了政府和企业的沉重负担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与国家、企业紧紧相连,国家成为唯一的福利提供者。对社会福利资源的垄断,突出表现在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的“直属、直办、直管”。政府几乎包办了社会福利的全部经济和服务供给责任,福利机构的维持和发展完全依赖政府拨款,体制和机制都比较单一。

福利支出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企业的职工福利则是决定职工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这一点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职工家庭92%的支出用在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必需品上,其中仅仅食品一项就占了58%。家庭开支中5.2%用于住房、水电、交通、医疗。而在美国的家庭开支中,这些项目占去45%,日本占去21%。家庭开支比例反映了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的高额补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上述补贴额超过了工资总额。换句话说,国营企业工人生活费用中的1/3强来自于直接分配或得到补贴。

计划经济时期的儿童福利院、老年人福利院等福利机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人群的关心,被视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收养人员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感恩思想浓厚,而“福利本色”则比较淡化。社会福利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性帮助的权利”。国家为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必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否则,将社会福利同人的权利割裂开来,极易造成社会福利政策定位不准,从而影响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的力度。

实施国家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28年~1990年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1947年~1990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47年至今

蒙古人民共和国:1948年~1990年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1949年~1989年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1949年~1990年

波兰人民共和国:1950年~1989年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50年~1989年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1950年~1991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51年~1990年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51年~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3年~1992年(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民主柬埔寨(柬埔寨人民共和国):1953年~1992年(1992年转变为市场经济)

阿富汗人民共和国:1956年~1992年(阿富汗的社会主义政权于1978年成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60年~2001年(2001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

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1974年~1991年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1975年~1992年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1975年~1986年(1986年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

古巴共和国:1976年至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1978年~1986年(1986年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

刚果人民共和国:1982年~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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