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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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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

(紧急避险)

同学们是否听过“司马光砸缸”的故事?有一天,司马光和小朋友在花园里玩,花园里有花有树还有假山,大家你追我赶,玩的很高兴。一个调皮的小男孩爬到了假山上去玩,突然,一不小心掉进了假山边上的大水缸里。水缸里满满的都是水,小男孩被吓到了,在水里挣扎着,大声喊:“救命啊,救命啊,快救救我啊……”这时,小朋友们才发现,有人掉缸里了。大家惊慌失措,一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胆小的孩子,都吓得哭了起来。这时,司马光说:“大家不要害怕,我们赶紧想办法,把他救上来。”大家面面相觑,甚是慌张。聪明的司马光正在努力的思考着,这时他看到假山边上一块块的石头,突然灵光一闪,跑过去捡了一块不大不小的石头,对大家喊道:“大家不要着急,我有办法了。”他举起石头朝水缸砸去,水缸破了个窟窿,水哗哗的流了出来,小男孩终于被救出来了。大家高兴的手舞足蹈,直夸司马光聪明机智。

再举个例子,当你遇见一辆出租车发生车祸,司机严重受伤,你又打不开车门,这时你将车门玻璃打碎,救出受伤司机,不必赔偿打碎的玻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可以被称作——紧急避险,这也是我们这节课的主题。紧急避险,不仅适用于救人,也适用于抢救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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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请告诉我下面的例子属于紧急避险吗?

案例:下雪天张某驾车行驶在马路上,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张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由于路滑,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轻伤。张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吗?

答:属于。该案例考查对紧急避险的认识。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两种合法权益发生了冲突,且无法保全双方合法权益,不得已只能牺牲较小的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利益,这就是紧急避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与紧急避险相似的、容易混淆的概念,叫做正当防卫,那么同学们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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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你能找到这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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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这个条件意味着危险必须的的确确存在,而且对我们的合法利益造成威胁。在法律中,“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人的危害行为。是指自然人对各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这里的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

第二,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暴雨等。

第三,动物的侵袭。其中包括野生动物的侵袭和家养宠物的侵袭。

第四,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比如急于救治生命垂危的病人、帮助即将生产的孕妇等。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但是还没有结束。如果危险还没有发生(比如推测别人有伤害的意图)或者危险的发生已经结束(重大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没有挽回的余地),都不属于紧急避险,而属于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若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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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比如甲和乙二人吵架,甲生气地说道:“你等着,明天我就把你儿子绑架了!”乙回到家越想越担心,害怕第二天儿子真的被绑架,所以前一天晚上将甲杀害。

乙的行为非但不构成紧急避险,还严重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呢?

因为乙实施杀人行为的时候,甲并没有对乙的儿子造成危险,在危险尚未发生的时候进行的“避险行为”是不适时的。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急避险保护的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比如保护盗窃所得、犯罪嫌疑人暴力抗拒警察的合法抓捕等则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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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注意区分: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是紧急避险,损害加害人的是正当防卫哦!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不得已,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外,没有其他办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如果还有其他方法可以使更大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危险时,那么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不属于“不得已”的情况,紧急避险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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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进行避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权益,不可以为了保护财产而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而且,每个人的生命权是同样珍贵的,不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进行理解:

案例:鹏鹏拿刀追杀涛涛,涛涛在仓促逃跑中发现鹏鹏6岁的儿子小明在路边玩耍,便冲上去用胳膊使劲勒住小明的脖子,威胁鹏鹏说再过来就将他的儿子勒死,鹏鹏只好放弃追杀,但小明因长时间被勒,窒息造成脑瘫。涛涛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

答:不构成。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且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涛涛保护自己的生命是正确的,但他却以另一个自然人(小明)的生命相威胁,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所以涛涛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注意:除了上述六个条件外,《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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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避险过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缺乏前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能成立避险过当。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3)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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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发生什么,一定要冷静。了解自己以及周边环境发生了什么。如果是遇到杀人的现场,尽可能不要让犯罪分子发现自己,悄悄的藏匿或者离开,然后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被发现了,要立刻往人多的地方逃跑!如果不幸被抓住,一定得冷静慎重,随机应变,等待时机。一定不要有靠自己打败对方的想法,要利用环境和智慧,先保全自己,再寻找足够的力量打击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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