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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会影响大家工资 疫情工资怎么算 疫情工资怎么发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疫情是否会影响大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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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会影响大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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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会影响大家工资?

疫情对于一些企业员工的工资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不开工也意味着没有收入,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有一定的压力。

2020年2月28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劳动者面临收入减少的风险,怎么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主要做好三方面:

一是鼓励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指导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来稳定岗位。

二是政策帮扶到位。通过社会保险费的减免、缓缴,失业保险金的返还、援企稳岗等补贴来减轻企业的负担,使企业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是指导督促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规范裁员,防止违法裁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疫情工资怎么发?

第一,正常发放工资的时间。

1月23日,全国才陆续对新冠病毒肺炎开始启动应急响应。在此之前,对于大家是没有多少影响的。即使是启动应急响应以后,由于1月24日至30日属于春节期间,工资应该是照常发放的。后来,国家又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这一期间工资仍然正常发放。

第二,待岗期间的工资。

实际上很多地区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复工。这种情况下,企业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就属于停工停产状态,职工处于待岗状态。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各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又被称为待岗工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是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比如山东省规定是不低于70%的最低工资,青岛市是不低于80%,而上海市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100%标准。

第三,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 不一定是本单位工作时间,可以享受5天、10天、15天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待遇。为了防止今年其他时间再休年休假,对于企业来讲,还不如趁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安排职工休假呢。毕竟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还是要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来安排的。

第四,职工观察或者自行隔离期间的工资。

像北京市2月14日发通告要求外地返京的职工,必须要在家里自行隔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14天,才可以正常投入工作。居住的社区、用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管理和引导工作。观察或隔离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应当照发。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2月2日春节假期结束,再算上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还有14天的隔离期间工资,再算上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来讲到3月16日工资都是照发的。当然除了工资之外,社会保险还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不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用来减轻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此外,6月底之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恢复生产有望的企业,甚至可以申请去年标准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返还。再加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很多有希望的企业还是能够熬过这个寒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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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工资怎么算?

1、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怎么发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怎么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工资怎么发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020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才合理合法?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员工染疫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公染疫应认定为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为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与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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