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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熊猫犯法吗?来谈一谈期待可能性

吃熊猫犯法吗?来谈一谈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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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熊猫犯法吗?来谈一谈期待可能性

给大家看一只可爱的熊猫

看到这个问题大家第一反应就是老师罗翔的例子,今天我们来深入聊一下这个例子。熊猫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别说吃了,就是去打一下也会被抓起来。大家这种朴素的认识当然没问题,但我们今天谈的是在一些特殊情景下,你去吃一只熊猫是否会被责难?

我们先引入一个概念——期待可能性。在19世纪的德国发生过有一个著名的案例——《癖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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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辆马车

我先来简单说一下案件的内容,如果大家对这个案子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搜索一下,看一看完整的内容。

一马车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的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会造成事故)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车夫曾经告诉雇主这一问题并要求换马,但雇主以换马就换人来威胁他,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它又像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起诉车夫,但是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对于“癖马案”的判决,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其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看完这个案例,再回来看吃熊猫这个问题,如果平白无故吃熊猫,那毫无疑问是犯罪,但是如果你在某些情况下没有选择而必须吃熊猫时,那你就如同这个车夫一样,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做了违法的事情,那法律能不能就此来责难你呢?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假如你和一只熊猫掉进了一个洞里,没有人救援,你十分饥饿就吃了这只熊猫。那毫无疑问法律丝毫不能罚你,你不可能期待一个快要饿死的人不吃东西,即使这是世界上最后一只熊猫你依然可以毫不犹豫吃掉。

这些例子当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可期待性。不能期待车夫会放弃工作,不能期待人会放弃生命而不吃熊猫,也就是说在不存在能期待一个人会做出合法的行为时,即使他所做的事是非法的,法律也无法责难。

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我吃熊猫到底犯法吗?答案是你为了口腹之欲吃熊猫肯定是要坐牢的,但是你要是被迫无奈,无路可走,当然可以吃掉一只熊猫。

今天我举这个例子只是用来说明期待可能性这个法律原理,大家可千万不要尝试去吃熊猫!!文章篇幅有限,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说明白,下期我们再说 犯了罪逃跑会不会加重刑罚?

如果大家对法律感兴趣,有好奇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提问。

最后卑微求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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