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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粪便清运史作者 琉璃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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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粪便清运史作者 琉璃厂人

第一,粪阀、粪霸。粪阀、粪霸主要依靠占有大量粪道,开设粪场,雇佣剥削工为生。北平解放时,全市共有粪阀、粪霸20多人,霸占着全市半数以上的粪道。

第二,粪道主。粪道主大都自有粪道,且雇工经营,以牟取营利。有的还兼营他人粪道并开设粪场,剥削程度较高。据北平和平解放后的统计,当时以雇工方式经营粪道的粪道主共有440家。

第三,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多是“自道自工”,虽占有少量粪道,但不雇工经营。1949年初,这类业主全市约有1200户。

第四,粪工。粪工不占有粪道,靠受雇于粪阀、粪霸或粪道主来维持生活。北平解放时,全市共有粪业工人7000余人。

第五,跑海夫(俗称“跑海的”)。这类人很杂,有的是贫民,几代人都以拣拾粪便为生,有的形同乞丐,开始靠拣拾粪便,后逐渐演变成宿偷掏他人粪道中的粪便维持生计,是一种不正当的职业,也有的是地痞流氓,专罪偷抢他人粪道的粪便为生。这部分人的数量很不稳定,但通常有三、五百人左右。

(1935北平新任市长袁良准备将粪业收归国有,一些大的粪阀与粪商纠集了1500多名粪夫带着粪勺围攻平津司令部,对北平市政府施压。时任平津司令部司令的宋哲元不得不推翻北平市长袁良将粪业收归公有的计划,同意粪业继续保持现状。袁良还因此次事件被迫辞职。)

在旧社会,私人经营粪业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营利,而不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清洁。解放前,北京的少数粪阀、粪霸和粪道主为了争夺粪便,除霸占居民户内的固定粪道外,还在城内大街小巷私设所谓的“公共厕所”,在城内外乱设粪坑、粪场。据1949年初统计,仅沿护城河两岸及关厢一带就有大小粪场1148处,占地1020亩。这些“公共厕所”及城内外的大小粪坑、粪场长年无人管理,严重地污染了城市环境。

北平解放后,为了废除粪业私有制度,清洁城市,改善环境,市政府在粪便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当时,考虑到粪业内部的复杂性,接管粪道的条件尚不具备,市政府决定首先成立北京市粪污管理所,开始进行接管粪道的准备工作,并对城区类便清运实施了管理。

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存晒粪便处理办法》,限期清除城区的粪场、粪坑和积存的粪便,规定不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在城区以内设置粪场、粪坑和晾晒粪便。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又相继颁发了《商建公厕使用公地征收租金办法》和《公建公厕承租看管收肥暂行办法》。上述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粪霸和粪道主乱设粪场粪坑、乱建厕所和到处堆放晾晒粪便等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为了做好接管粪道的物质准备,1950年,市卫生工程局首先在广安门外天宁寺和朝阳门外日坛设立了两个小型粪污处置场,作为处理公建公厕和商建市场厕所粪便的场地。在接管粪道的各项准备工作大体就绪后,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工程局于1951 年11 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粪道制度的布告》。《布告》规定,废除封建的粪道占有制度,任何人不得强 占、买卖、租赁、转让,依惩办有血债或有重大罪行的粪阀、粪霸,粪业中的独立劳动者和一般粪商,在严格遵守政府往令、保证居民侧所清洁、按期向政府登记的条件下,仍准予继续使用原采所经营的粪道和粪所,粪道主出租的粪道和粪所,一律由卫生工程局接管。对于依靠出租粪道维持生活、素日又无不法行为的一些贫困老弱粪道主,在粪道归公后,其生活由政府另予适当照顾,影响公共卫生的粪场、粪坑,应遵照市卫生工程局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迁移,以偷掏粪便为业的,应予转业。

在《布告》公布的同一天,市公安局逮捕法办了23名有重大罪行或有血债的粪阀、粪霸,没收了他们的粪道、粪场。为了进一步整顿市容环境卫生,1952年3月,市卫生工程局根据上述《布告》第五条的规定,明令限期取缔设在城内和关厢地区的粪场。城区粪便的存晒和处理,一律迁至统一设置的安定门外曹八里、阜成门外八里庄、左安门外弘善寺、朝阳门外八里庄、广安门外岳各主等5个粪污处置场。随之,又对城区内和关厢地区积存的便进行了彻底清除,使城区和关厢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随着粪场的远迁,粪便运输距离大大增加,运输成本也有提高,各粪道主和独立劳动者继续经营下去已无大利可图,因此纷纷要求政府接管。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卫生,彻底根除粪便的私人经营,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市卫生工程局于1952年上半年开始了粪道接管工作。一年中,共接管了1165户中小粪道主所经营的粪道,接管粪道数约占全部私人粪道的四分之三。到1954年,接管粪道的工作全部完成。在接管粪道过程中,凡有劳动能力的粪工、粪业独立劳动者和少数粪道主,都分期分批被吸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因老、弱、病、残而不能转为正式职工者,都由政府部门进行了妥善教济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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