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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庭定义的思考

关于中庭定义的思考

目前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并没有对中庭有明确的定义,所以这里我列举了在此规范实行之前的一些相关文献对中庭的定义: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中庭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2的大容积空间。

2、《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中庭是指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我认为上海的定义是比较科学的,尤其体现在对边最小净距离的要求上,也是避免了很多特殊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排烟效果。然后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解释的相同点在于“大”这个字,那么多大空间算“大”?上海的规范给出了定义,即大于100m2,而在这本规范刚出来的时候并没有对面积有所限制,仅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短边长度不小于6m的大容积空间。我觉得之所以会出现这个修改,是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共建筑在一层入口甚至房间设置通高大厅,面积有大有小。有人认为如果投影面积太小,定义中庭而考虑排烟不经济,也没有必要。

但是上海的这本规范毕竟是在新的防排烟规范之前出来的,如果你认真看过两本规范,你会发现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网上有说法是因为它们都借鉴了国外的防排烟规范。再仔细比对两者的起草人,都有相同的人,那为什么在新的防排烟规范中并没有明确中庭的定义呢,而且是在上海对之前的中庭在定义上有所修改的前提下,是人员疏忽还是国情从严我们不得而知。

那么我们在做上海以外的项目时,该如何去定义中庭?当然如果你事先和当地的审图和消防部门咨询并协商是否可以按照上海的定义也可以。我们在此仅说明不协商的前提,这时候我们又要回到最初对于两种中庭定义的共同点上,这个“大”究竟指多大,这里我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于建筑面积大于50m2无窗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的规范条文,认为可以理解为大于50m2,这里肯定很多人有疑问,为什么参考这条规范而不是大于100m2的地上房间的规范条文,因为我认为100m2可以从上海的规范定义中轻易得到,考虑从严,我选择了规范中出现的最小房间面积为准,且大于按上海最初的规定即最小短边长度6*6为36m2。即我所定义的中庭是指两层或两层以上、且连通空间最小投影面积大于50m2的空间。当然如果你不考虑经济因素,仅仅一切从严,可以参考文章中的第二个规范的解释,即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至于多大算大厅没有明确,即可考虑简单定义为建筑中贯通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室内空间。最后我期待新的防排烟规范修订版能够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定义。

参考文献: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2]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3]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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